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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洛华: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年7月)2021-07-09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1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监事会的运作,确保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发展,保障监事
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
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监
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二名监
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经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
产生或更换;一名监事由职工代表出任,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
举产生或更换。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选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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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
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监事的,该选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公司董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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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者建议。
    第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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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列席董事会或委托其他监事列席董事会;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
为和重大失职行为,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
更换董事或向董事会提出解聘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依
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有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第十六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七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
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监事会在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情况的同时,可以
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直接报告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
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担保合同的管理。公司为他人担保,应
当将订立的书面合同及时通报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
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内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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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
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议事范围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每 6 个月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召集人可根据实际需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
监事要求,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要求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时,
应书面说明召开会议的原因和目的。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按以下形式送达全体监事:
    (一)监事会定期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专人送达、电话、传真或电
子邮件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二)监事会临时会议召开三日前以专人送达、电话、传真或电
子邮件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会议的日期、地点
和会议期限、事由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主席
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应委派一名监事代其主持会议。未委派的,
由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选出一名监事主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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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
席监事会会议,应书面委托其他监事,委托书上应载明代理人姓名、
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监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监事会应建议股东大会或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予
以撤换。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议事的主要范围
       (一)对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经营目标、方针和重大投资方案提
出监督意见;
       (二)对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方案和披露的定期报告提出
意见;
       (三)对公司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的执行提出审查、监督意
见;
       (四)对董事会决策重大风险投资、抵押、担保等提出意见;
       (五)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六)对公司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损害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
意见;
       (七)监事换届、辞职、讨论推荐新一届监事名单或增补名单提
交股东大会;
       (八)其他有关股东利益、公司发展的问题;
       (九)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权的其他
事项。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记录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
                                   6
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及决议公告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对所列议案逐项进行表决;监事会决
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事一表决,一
人一票制。
    监事会决议需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会议结束时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会后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决议送达时当场审阅签字)。监事不在会议
记录、决议上签字,视同缺席。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由董事会秘书保管,监事会决议和
决议公告在会议结束后二个工作日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根
据其要求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在正式披露前,监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
知情人,有直接责任确保该内容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
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
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
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
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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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与《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
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对本规则
进行修改。
    第四十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公司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系《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监事会拟定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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