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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洛华:英洛华: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7262021-07-2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金证法意[2021]字 0726 第 0394 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6518 505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1]字 0726 第 0394 号

致: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受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洛华”或“公司”)聘请和北京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为英洛华二○二一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
材料,并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
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
行了现场核验。本所律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英洛华二○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
议决议召开,并于2021年7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上公告了《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
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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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现场会议于2021年7月26日14:30在公司办公楼一号会议室(浙江省东阳市横
店电子产业园区工业大道196号)。

     (四)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7月26日
09:15-0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7月26
日09:15-15:00。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21年7月19日
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
股东或授权代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5人,代表股份数为
561,876,6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5620%。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符合《公司法》
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数为3,071,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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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0.2709%。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次会议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
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及会议相关材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关于修改<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3、《关于修改<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4、《关于变更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5、《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6、《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7、《关于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
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
行。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现
场会议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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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
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最终表决结果
如下:

     1、《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561,022,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3052%;反
对2,964,600股,弃权960,755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0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63%;反对2,964,600股,弃权960,755股。

     2、《关于修改<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560,96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2956%;反
对3,018,900股,弃权960,755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96%;反对3,018,900股,弃权960,755股。

     3、《关于修改<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同意560,96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2956%;反
对3,018,900股,弃权960,755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96%;反对3,018,900股,弃权960,755股。

     4、《关于变更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564,740,8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633%;反
对207,10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3,824,9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637%;反对207,100股,弃权0股。

     5、《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564,740,8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633%;反
对207,10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3,824,9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637%;反对207,100股,弃权0股。

     6、《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564,740,8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633%;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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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07,10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3,824,9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637%;反对207,100股,弃权0股。

     7、《关于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564,740,8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633%;反
对207,10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3,824,9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637%;反对207,100股,弃权0股。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
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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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
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杨   晨:                               贺   维:




                                        赵力峰:




                                                    2021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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