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洛华: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9-08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1]字 0907 第 0469 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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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1]字 0907 第 0469 号
致: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受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洛华”或“公司”)聘请和北京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出席英洛华二〇二一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
材料,并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
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
行了现场核验,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英洛华二〇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
议决议召开,并于 2021 年 8 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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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
议通知》已列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9 月 7 日下午 14:30 在公司办公楼 A215 会议室(浙江省
金华市东阳市横店镇工业大道 196 号)召开。
(四)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7 日
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7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
体股东或授权代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11人,代表股份数为
472,455,0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6743%。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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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数为17,171,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5146%。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次会议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
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公司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徐文财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选举胡天高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选举梅锐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选举魏中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公司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赵国浩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选举王成方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选举韩灵丽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公司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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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举厉国平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2)选举葛向全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
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
行。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
(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
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最终表决结果
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472,417,26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920%;
反对 37,800 股,弃权 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21,754,855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65%;反对 37,800 股,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公司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采取记名方式进行表决,
通过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根据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数,宣布徐文财、胡天高、
梅锐、魏中华为公司非独立董事。上述董事的得票数均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且均为有效票数。
3、审议通过《公司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独立董事候选人采取记名方式进行表决,通
过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根据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数,宣布赵国浩、王成方、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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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丽为公司独立董事。上述独立董事的得票数均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持
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且均为有效票数。
4、审议通过《公司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监事候选人采取记名方式进行表决,通过累
积投票方式选举。根据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数,宣布厉国平、葛向全为公司非职工
代表监事。上述监事的得票数均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半数,且均为有效票数。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
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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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
〇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杨 晨: 贺 维:
赵力峰:
2021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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