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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洛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1-12-17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1 年 12 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
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
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须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
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
的误导。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不得泄露尚未公布的信息及内部信息,
以避免和防止因泄密而发生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有明确授权并经过
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
公司发言。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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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基础上,积极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二)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
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守底线、
负责任、有担当,培育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1.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
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
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
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
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
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四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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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
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
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
年度报告说明会,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
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
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报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说明召
开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
等。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
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
式,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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