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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洛华: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1-12-27  

                        证券代码:000795              证券简称:英洛华           公告编号:2021-071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5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2021]142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许晓华、厉宝平、姚湘盛、魏中华、方建武、钱英红: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洛华或公司)
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外担保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2021 年 6 月 9 日,英洛华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签署
《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子公司浙江横店英洛华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债权进行担保,
担保的最高额为 3,300 万元。公司未及时对该事项进行披露,也未在 2021 年半
年报中披露。
    2.2021 年 4 月 1 日,英洛华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签署《保
证合同》,为子公司浙江英洛华康复器材有限公司 3,000 万元本金及利息提供担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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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 4 月 12 日,英洛华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签署《保
证合同》,为子公司浙江英洛华康复器材有限公司 2,000 万元本金及利息提供担
保。
    公司未对前述担保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也未在 2021 年半年报中披露,直至
2021 年 10 月 27 日在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3.2021 年 1 月 27 日,英洛华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签署《最

                                     1
高额保证合同》,为孙公司浙江东阳东磁稀土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的最高限
额为 5,000 万元,公司未在 2021 年半年报中完整披露。
     (二) 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不规范
     1.2018年12月29日,英洛华子公司浙江联宜电机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东阳支行签署《中国银行人民币单位存款中银一户通产品协议》。将募集
资金账户签约为一户通主账户, 并于同日进行大额存单申购,金额为8,500万元
,约定时间为3年,公司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募集资金理财到期后未及时从一般户划转至募集资金专户,且使用募
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补充流动资金时支出审批程序不规范。
     (三)关联交易情况披露不准确
     英洛华在2021年3月13日《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四)上一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中披露2020年关联交易发生额为
2.69亿元,与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3.29亿元不一致。
     此外,英洛华存在用印审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财务管理不规范等情形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
、第三条、第三十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
三条、第四条和第二十二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
发[2005]120号)第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七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条的有关规定。时任董
事长许晓华、时任总经理姚湘盛、时任财务总监方建武、董秘钱英红对募集资金
事项负主要责任,时任董事长厉宝平、总经理魏中华、董秘钱英红对对外担保、
关联交易披露事项负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182号)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许晓华、厉宝
平、姚湘盛、魏中华、方建武、钱英红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
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
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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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上述《警示函》中提出的问题,将按要求采取有效
措施进行整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本次整改为契机,加强证券
法律法规学习,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控制管理,提升规范运作意
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
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浙江证监局关于对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

    特此公告。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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