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2]字 0407 第 0218 号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8585 传真:010—85150267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2]字 0407 第 0218 号 致: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受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洛华”或“公司”)聘请和北京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出席英洛华二○二一 年度股东大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 项的合法性进行了核验。因新冠疫情防控需要,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出席本次 会议,并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英洛华二○二一年度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开,并 1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于 2022 年 3 月 12 日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2022年4月2日公告了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通知事项的更正公告》。 会 议通知》已列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1.会议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方式: 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现场会议于2022年4月7日14:30在公司办公楼A215会议室(浙江省金华市东 阳市横店镇工业大道196号)召开。 4.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4月7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4月7 日9:15-15:00。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公司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22年3月31日下 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 通股股东。 2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8人,代表股份467,030,365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1958%。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人,代表股份450,662,4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7520%;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36人,代表股份16,367,952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4438%。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股东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36人,代表股份16,367,952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38%。中小股东均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 决。 本次会议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 2.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 他人员为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及会议相关材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一:《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议案二: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三: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四: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议案五: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议案六: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3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案七: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议案八:公司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议案九: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议案十:公司2022年度对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议案十一: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十二:公司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十三:公司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十四: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十五: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议案十六:公司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议案十七:公司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十八:公司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议案十九:公司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二十: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累计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作《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 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 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现场 会议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 4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最终表决结果如 下: 议案一:《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同意466,884,065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687%;反对73,600股,弃权72,700股。 议案二: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466,884,065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687%;反对73,600股,弃权72,700股。 议案三: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同意466,884,065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687%;反对73,600股,弃权72,700股。 议案四: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同意466,884,0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687%;反对73,600股,弃权72,700股。 议案五: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466,946,4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820%;反对73,300股,弃权10,600股。其中,中小 股东同意16,284,0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74%; 反对73,300股,弃权10,600股。 议案六: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466,884,065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687%;反对73,600股,弃权72,700股。其中, 中 小 股 东 同 意 16,221,65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1062%;反对73,600股,弃权72,700股。 议 案 七 : 公 司 2021 年 度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与 使 用 情 况 的 专 项 报 告 , 同 意 466,884,0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687%;反对73,600 股,弃权72,70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6,221,6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62%;反对73,600股,弃权72,700股。 议案八:公司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466,416,56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686%;反对603,200股,弃权 10,60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5,754,1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6.2500%;反对603,200股,弃权10,600股。 5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案九: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同意16,284,052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4874%;反对73,300股,弃权10,600股。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6,284,0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74%;反对73,300股,弃权10,600股。与该项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横 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对此项议案回避表决。 议案十:公司2022年度对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 466,946,1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820%;反对73,600 股,弃权10,60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6,283,7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56%;反对73,600股,弃权10,600股。 议案十一: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466,952,465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833%;反对67,300股,弃权10,600股。 议案十二:公司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463,486,3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2412%;反对3,533,455股,弃权 10,600股。 议案十三:公司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463,486,3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2412%;反对3,533,455股,弃权 10,600股。 议案十四: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463,486,6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2412%;反对3,533,155股,弃权 10,600股。 议案十五: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同意463,486,3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2412%;反对3,533,455股,弃权 10,600股。 议案十六:公司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同意463,486,3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2412%;反对3,533,455股,弃权 10,600股。 议案十七:公司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意463,486,310 6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2412%;反对3,533,455股,弃权 10,600股。 议案十八:公司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同意463,486,3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2412%;反对3,533,455股,弃权 10,600股。 议案十九:公司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意463,486,3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2412%;反对3,533,455股,弃权 10,600股。 议案二十: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累计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同意 463,493,610 股 , 占出席 会 议 有表 决 权股 东所 持 股 份总 数 的 99.2427% ; 反 对 3,526,155股,弃权10,600股。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听取了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 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7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 二一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杨 晨: 赵力峰: 熊孟飞: 2022 年 4 月 7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