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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洛华: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2年4月修订)2022-04-26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2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
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差错是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
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
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规定、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
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年度报告的
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
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财务总监、内部审计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
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


                                     1
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
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
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 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 权力与责任对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四)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1)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2)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3)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6)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
    (7)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
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


                                   2
计。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
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
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
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
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
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
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
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1)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①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②符合第六条(1)至(4)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③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5%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5%
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④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2)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①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②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5%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③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
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④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1)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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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
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
同比上升。
    (2)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
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
度达到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
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
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
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
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信息报送部门(子公司)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
重大差错的,信息报送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直接责任人外,董事长、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
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部经理对公司财务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八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
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形成书面
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
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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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
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五)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六)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惩处: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惩处的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
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
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对其进行上述形式的责任追究并不替代其依法应承担的其
他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
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
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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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
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制度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等制度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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