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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洛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8月修订)2022-08-20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2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遵守本制度,
严格按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
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
券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股份的登记、锁定和解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
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
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公司申请股
份初始登记时,委托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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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
证件号码等),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
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
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
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
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票上
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
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六)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
内;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
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
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
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高管股份管理相关信
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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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
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上市未满一年时,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
本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
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
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
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将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三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
以锁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
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五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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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三章    股份的变动和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两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权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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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
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
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若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
及其配偶等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
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四章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确保本人
及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


                                    5
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
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
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
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
券事务代表及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
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
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本制度第二
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应接受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日常监管。深圳证券交易所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
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时,相关人
员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违反本制度规
定的,公司视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6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本制度的相关
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
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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