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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洛华: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3-11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8 号——独立董事备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已事前获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续
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并进行了事前审核,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核查,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相关业务从业资格,
且具备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经验,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其在为公司
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
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审计工作。本次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公司审
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我们同意将《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赵国浩                     王成方                  韩灵丽




                                                    二○二三年三月三日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8 号——独立董事备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就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公司事前就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通知了独立董事,且提供了
相关资料。我们对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做了充分了解,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
必要的沟通并认真审核了相关资料。
    2、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预计的 2023 年度关联交易系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
需,交易定价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属正常业务往
来,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造成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以上判断,我们同意公司按照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九
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徐文财先
生、胡天高先生、梅锐先生应予以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签字:

    赵国浩                     王成方                  韩灵丽




                                                    二○二三年三月三日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8 号——独立董事备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拟定的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股东利益、公司实际
经营状况、资金需求和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的规定和要求,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出的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赵国浩                      王成方                  韩灵丽




                                                     二○二三年三月九日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8 号——独立董事备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审查,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相关业务从业资
格,拥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并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
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
    2、公司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
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公司本次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
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赵国浩                     王成方                  韩灵丽




                                                     二○二三年三月九日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8 号——独立董事备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
结合公司现行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核查,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治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能够有效保障公司规范运作、防范公司经营风险。
    2、现有的内部控制控制基本覆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层面和环节,并在
执行过程中形成了规范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内部控制各项重点活动遵照相关制
度贯彻执行,不存在重大缺陷。
    3、公司出具的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公司已采取
相应的整改措施进行完善,并持续做好内部控制效果的监督和评价工作,达到内
部控制的目标。
    综上,我们对《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同意的独立意
见。

独立董事签字:

    赵国浩                     王成方                  韩灵丽




                                                     二○二三年三月九日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8 号——独立董事备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 2022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遵循谨慎性原则,依据充分合理,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表决程序合法
有效。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客观、公允
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
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
此,我们同意公司 2022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独立董事签字:

    赵国浩                     王成方                  韩灵丽




                                                    二○二三年三月九日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8 号——独立董事备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现就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
规的情形。《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及管理情况。我们对《公司 2022 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赵国浩                     王成方                  韩灵丽




                                                    二○二三年三月九日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8 号——独立董事备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核了相关资料,现就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
计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增加的交易行为属日常关联交易,是正
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公司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企业形成依赖,不会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
    2、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3、董事会审议《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徐
文财先生、胡天高先生、梅锐先生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
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赵国浩                     王成方                  韩灵丽




                                                    二○二三年三月九日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8 号——独立董事备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1、公司财务状况稳健,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
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和股东
谋取更好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
    3、公司关于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58,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
托理财,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赵国浩                     王成方                    韩灵丽




                                                    二○二三年三月九日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
                    存在较大差异的专项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8 号——独立董事备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较大差异的
情况进行了核查,发表专项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的审核合法合规,
对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较大差异的说明符合市场行情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
已发生的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的交易,符合法律、
法规的规定。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公正,交易定价公允,符合市场原则,不影响
公司的独立性,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独立董事签字:

    赵国浩                     王成方                  韩灵丽




                                                    二○二三年三月九日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
                   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的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要求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规
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2、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 119,000 万元,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4.04%,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
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等情形。前述担保均已按照《公司章程》及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经过相应审议程序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3、报告期内,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 5%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
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资金往来,不
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独立董事签字:

    赵国浩                       王成方                    韩灵丽




                                                      二○二三年三月九日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对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
                         预计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8 号——独立董事备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审慎查验有关材料,对该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担保额度预计是为满足下属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有利
于子公司业务开展,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造成不利影
响。本次被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资信状况良好,为其提
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本次担保额度预计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 2023 年度对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事项,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赵国浩                     王成方                  韩灵丽




                                                    二○二三年三月九日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英洛华康复 2022 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及有关
                       业绩补偿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8 号——独立董事备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关于英洛华康复 2022 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及有关业绩
补偿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浙江英洛华康复器材
有限公司 2022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和信专字(2023)第
000084 号),英洛华康复未能完成 2022 年度业绩承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英洛
华康复 2022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补偿义务人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事项时,
遵守公平、公正、合理原则,能够充分保障公司利益,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业绩补偿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业绩补偿事项的实施。



独立董事签字:

    赵国浩                       王成方                 韩灵丽




                                                      二○二三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