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3]字 0406 第 0196 号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8585 传真:010—85150267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3]字 0406 第 0196 号 致: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受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洛华”或“公司”)聘请和北京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出席英洛华二○二二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 及《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 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英洛华二○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决 议召 开,并于2023年3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 等相关事项。 1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会议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 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现场会议于2023年4月6日15:00在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横店镇工业大道196 号公司办公楼A215会议室。 4.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4月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4月6日9:15-15:00。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公司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23年3月30日下 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股东或 授权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0人,代表股份458,690,637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858%。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5人,代表股份449,336,7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1499%;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15人,代表股份9,353,9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8358%。 2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股东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18人,代表股份9,354,213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58%。其中,现场出席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共3人,代表股份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15人,代表股份9,353,9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8358%。 本次会议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 2.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 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及会议相关材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一: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议案二: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三: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四: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议案五: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议案六: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议案七: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议案八: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3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案九:公司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议案十:公司2023年度对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议案10为特别表决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议案8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 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 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现场 会议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 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最终表决结果如 下: 议案一: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458,589,73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780%;反 对80,900股,弃权20,000股。 议案二: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458,589,73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780%;反 对80,900股,弃权20,000股。 议案三: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458,589,73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780%;反 对80,900股,弃权20,000股。 议案四: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458,589,73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780%;反 对80,900股,弃权20,000股。 议案五: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458,589,73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780%;反 对80,900股,弃权20,00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9,253,3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13%,反对80,900股,弃权20,000股。 议案六: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458,589,73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780%;反 对80,900股,弃权20,00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9,253,3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13%,反对80,900股,弃权20,000股。 议案七: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同意458,589,73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780%;反 对80,900股,弃权20,00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9,253,3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13%,反对80,900股,弃权20,000股。 议案八: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9,253,3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9213%;反对 80,900股,弃权20,00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9,253,3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13%,反对80,900股,弃权20,000股。本议案涉及 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议案九:公司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同意457,927,73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337%;反 对742,900股,弃权20,00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8,591,3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443%,反对742,900股,弃权20,000股。 议案十:公司2023年度对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455,053,0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2070%;反 5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对3,617,555股,弃权20,00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716,658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1132%,反对3,617,555股,弃权20,000股。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并听取了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 告。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 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6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 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杨 晨: 贺 维: 宾墨缘: 2023 年 4 月 6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