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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酒 鬼 酒:重大诉讼事项公告(一)2010-01-05  

						证券代码:000799 证券简称:酒鬼酒 公告编号:2010-01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一)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9 年5 月19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

    证券报》和巨潮咨询网公告了重大诉讼事项(一)。本公司近日收到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13 号民事判

    决书,现将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1、诉讼双方基本情况:

    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住所为湖南省吉首市振武营;

    法定代表人为王新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奕,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政,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腾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公司住所为上海市外高桥保

    税区基隆路1号汤臣国贸大厦12A 层24-3 室;法定代表人为包文成、

    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迎九,北京市天水泽龙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2、诉讼受理日期:2009 年5 月18 日;

    3、诉讼受理机构名称:上海市第 一 中级人民法院

    4、本公司诉讼请求:

    (1)判令终止双方签订的《小酒鬼独家总代理协议书》;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1,671,080 元货款;

    (3)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作为保证品的172,800 瓶新版酒鬼酒(酒

    精浓度54%、净含量540ml,价值人民币2,700 万元);

    (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因本公司与被告泰腾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本

    公司于2009 年1 月12 日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1)判令终止双方签订的《小酒鬼独家总代理协议书》;(2)判令被

    告向原告支付11,671,080 元货款;(3)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作为保

    证品的172,800 瓶新版酒鬼酒(酒精浓度54%、净含量540ml,价值

    人民币2,700 万元);(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公司于2009 年1 月13 日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

    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泰滕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700 万

    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了相应担保。

    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泰腾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买卖

    合同纠纷一案,前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受理,因争议标的超出该

    院管辖范围,该院遂移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 年5 月18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09 年9 月8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奕、张

    政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赵迎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本次判决情况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9)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

    13 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

    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解除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腾贸易(上海)有限公

    司签订的《小酒鬼独家总代理协议书》;

    2、被告泰腾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

    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1,671,080 元;

    3、被告泰腾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

    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返还172,800 瓶新版酒鬼酒(酒精浓度54

    %、净含量540m1),对于不能返还部分按每瓶人民币156.24 元进行

    赔偿。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6,800 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 元,均

    由被告泰腾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承担。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3

    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

    条之规定,向对方当事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09 年12 月10 日,被告泰腾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就此判决

    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为:(一)(2009)泸一中

    民四(商)初字第13 号判决,除第一项判决外,请撤销第二项及第

    三项判决;(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四、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也没有应

    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次判决不是终审判决,本判决结果对公司的影响存在较大不

    确定性。本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敬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13 号民

    事判决书。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1 月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