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 鬼 酒: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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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酒鬼酒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张忱出席公司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09 年12 月31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等报。本
次股东大会于2010 年1 月15 日在湖南省吉首市振武营公司会议室
召开,会议由夏心国先生主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 人,代表股份数
1298275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4%。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变更公司200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
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
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
了表决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被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签字)
(盖 章) 张 忱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