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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酒 鬼 酒: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0-01-15  

						天 银 律 师 事 务 所

    TIAN YI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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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酒鬼酒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张忱出席公司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09 年12 月31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等报。本

    次股东大会于2010 年1 月15 日在湖南省吉首市振武营公司会议室

    召开,会议由夏心国先生主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 人,代表股份数

    1298275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4%。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变更公司200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

    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

    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

    了表决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被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签字)

    (盖 章) 张 忱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