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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酒 鬼 酒: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10年8月)2010-08-27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和

    关联关系的规定,保证公司与各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理

    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 关联方如享有本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

    当回避表决。

    (三) 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

    表决时,应当回避。

    (四)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本公

    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本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本公司,以及与本公司同受某一企业控

    制的法人(包括但不限于母公司、子公司、与本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

    制的子公司);

    (二) 第六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第六条 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 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个人股东;(二) 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亲属,包括:

    1、父母;

    2、配偶;

    3、兄弟姐妹;

    4、年满18 周岁的子女;

    5、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

    偶。

    第七条 因与本公司关联法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生效

    后符合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为本公司潜在关联人。

    第八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本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

    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九条 本公司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 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 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 代理;

    (五) 租赁;

    (六) 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七) 担保;

    (八) 管理方面的合同;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许可协议;

    (十一)赠与;

    (十二)债务重组;

    (十三)非货币性交易;

    (十四)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十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关联交易的价格应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市场价格,按

    照协议价格。交易双方应根据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

    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

    易数量计算交易价款,按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关联人与本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

    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 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 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本公司的决定;

    (三) 本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属

    以下列情形的,应当回避表决:

    1、与董事个人利益有关的关联交易;

    2、董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拥有关联企业的控股权或控制权

    的,该企业与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3、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

    但如前款所列情形,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表决后,董事会无法

    达到法定的召开人数时,有关的关联董事在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其关联

    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后,该董事可以参与表决;但该董事应对其行为的

    公允性作出承诺,公司董事会根据《上市规则》的要求进行决策与披

    露,公司律师对该项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四) 公司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得参

    加表决。关联股东有特殊情况无法回避时,在本公司征得有关部门同

    意后,可以参加表决。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对此作出详细说明,

    同时对非关联方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在决议公告中披

    露。

    第十三条关联交易决策权限(一)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低于 300 万元,且低

    于本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0.5%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

    后实施;

    (二) 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 300 万元至

    3,000 万元(含3,000 万元)之间且占本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至5%(含5%)之间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 3,000 万元,且

    高于本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决

    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四条 对本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交易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

    高于本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

    事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第五章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 300 万元至

    3,000 万元之间的,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至5%之间

    的,公司应当在签定协议后2 个工作日内按《上市规则》的规定进

    行公告,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详细资料。

    第十七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 3,000 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公司董事会在作出决议

    后5 个工作日内报送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或者本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在

    连续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达到《上市规则》所述标准

    的,公司应当按《上市规则》的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签订的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包括

    产品供销协议、服务协议、土地租赁协议等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

    书或前一个定期报告中已经披露,协议主要内容(如价格、数量及付

    款方式等)在下一个定期报告之前未发生显著变化的,公司可以豁免执行有关条款的规定,但是应当在定期报告及相应的财务报告附注中

    就报告期内协议的执行情况作出必要说明。

    第二十条 本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以下关联交易,可免于按照关

    联交易的方式表决和披露:

    (一) 关联人按照公司的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或增发新股

    说明书以缴纳现金方式认购应当认购的股份;

    (二) 关联人依据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或者红利;

    (三) 关联人购卖本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

    (四) 本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

    (五)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由公司控制或者持有 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

    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行为;本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

    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上述两项的披

    露按《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必须在重大关联交易实施完毕之日起两个工

    作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

    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记过、解除职务等处分,没收获取的非法

    收入。情节严重的,公司应上报上级监管部门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

    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8 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