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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酒 鬼 酒: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2010-12-02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公司拟对现行公司章程作部分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删除第六条的“注释: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二、将第五十五条“(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修改为: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三、将“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修改为: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四、将第九十六条“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修改为: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五、将“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修改为: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

    六、将第一百零九条最后增加“董事会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七、将“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修改为: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八、将“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应当规定副经理的任免程序、副经理与经理的关系,并可以规定副经理的职权。”修改为:

    第一百三十二条 副经理作为经理的助手,经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副经理的职权:1、受经理委托分管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经理负责,并在副经理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业务文件。2、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副经理受经理委托代行经理的职权。

    九、将“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注释: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修改为: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十、将“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天数)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修改为: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十一、将“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天数〗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修改为: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