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 鬼 酒: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0年12月)2010-12-02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二章 外部信息使用管理规定 第六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八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2
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其他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