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 鬼 酒: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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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张忱、郑萍出席公司 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⒈ 股份公司董事会于2010 年12月3日在指定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关于召开2010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⒉ 股份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 年12月20日在湖南省吉首市振武营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邱生顺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及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2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4人,代表公司股份1239156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89%。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本次股东大会由股份公司董事会召集,股份公司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的有效证明文件,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股份公司董事会具有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1、审议《董事会议事规则》。 2、审议《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3、审议《独立董事制度》。 4、审议《监事会议事规则》 5、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的议案》。 6、审议《关于201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出席本次股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规则》、股份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3
股份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盖 章)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朱玉栓 张 忱 郑 萍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