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公司核销资产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作 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本 次核销资产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资产核销主要为五年以上已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公司 已全额计提了坏帐准备。本次核销不会影响公司当期利润,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本次资产核销是为了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 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 郭国庆 付 磊 张贵华 2012 年 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