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 鬼 酒:201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2-06-07
酒鬼酒 201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冯玫律师、郑萍律师出席公司 2012 年度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酒
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2 年 5 月 23 日
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公司《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6 月 7 日上午 9 时 30 分在湖南省吉首市振武营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三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熊福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事项一致。
酒鬼酒 201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
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4,338,899 股,占公司总股本 324,928,980 股的 32.11%。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出席人员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股
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召集人的资
格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和召
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按照《公司法》、《大会规则》、《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票、监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酒鬼酒 201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
有效。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盖章)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冯 玫
朱玉栓 郑 萍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