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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酒 鬼 酒: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3-02-04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 2012 年度作出的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的公司总股本 324,928,980 股为基数, 拟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人民币 2 元(含税)的现金分红决定,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二、关于公司聘任 201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鉴于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06 年以来一直
为公司审计单位,对公司情况熟悉,该事务所在公司 2012 年度审计
工作中表现出较强的执业能力及勤勉尽责的工作精神,提议聘任国富
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3 年度法定审计单位。


三、关于公司 201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我们经审查后认为: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对公司及全体股东
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表决程
序符合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公司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符合有关规定和程序,公司建立了《酒鬼酒股
份有限公司短期投资管理制度》,明确了委托理财的审批流程与权限,
加强风险管控,可以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

    公司本次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资
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
东利益的行为。


五、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情况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规定,我们本着认真负
责的态度,在公司审查公司财务报告和董事会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就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向公司相关
人员进行了调查和核实,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未占用公司资金。
    2、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担保事项,无逾期担保事项及违规担
保事项,也没有为股东及其关联单位提供担保等事项。
    我们认为,公司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期内不存
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未发现公司为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无违
规担保情况发生。


六、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期内,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其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保证企业经营合法合规;通过加强对经营环节的有效控制,防
范企业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保证企业发展战
略顺利实现;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各种错误和舞弊行为,保证企业
各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会计信息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提高企业财务报告的信息质量的内部控制目标进一步加强内部
控制,规范企业运作,防范经营风险,提高企业效率。
    首先,公司从法人治理结构、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企业组织机构、

内部监审机构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组织结构。其次,为建立规范、科
学、高效的上市公司运行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要求,公司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第三,公司根据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及国家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制定了《内部控制制度手册》,
进一步构建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建立了内部控制监督机制,明确了内
部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工作要求和工作方法,公司进一步健全内
部监督机制。
    公司对公司内部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各种业务和事项的内部控制
予以高度重视,相关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
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担保业务、采购业务、资产管
理(包括固定资产、存货、无形资产)、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销售
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信
息系统、业务外包、内部信息传递、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二十一项,公
司特别还重点关注下列高风险领域:资金活动风险、原料采购风险、
工程项目风险、存货管理风险、销售管理风险、资产管理风险、业务
外包风险、会计信息风险等。公司进一步构建了完整配套的内部控制
系统,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记录、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保证了公司资产安全,推进了公司规范运作、守法经营、高效发

展。
    报告期内,公司进一步增强和提高了规范治理的意识和能力,改
善了公司治理环境,完善了内部控制体系,并得以有效执行,达到了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
求,不存在重大缺陷。
    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
况。


七、关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

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 201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认

真的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报告期,我们认真核查了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我们认

为:公司 201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

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况。



八、关于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

定,提名程序合法有效。未发现郝刚先生、苏晓飚先生有《公司法》、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

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我们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付 磊:


                                     郭国庆:


                                     张贵华:


                                          2013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