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 鬼 酒: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3-03-15
法律意见书
天 银 律 师 事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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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酒鬼酒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张忱、郑萍出席
股份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章
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股份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股份公司董事会于 2013 年 2 月 5 日在指定报刊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
2、股份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3 年 3 月 15 日 09:
30 在湖南省吉首市振武营酒鬼酒公司三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夏心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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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主持。
3、股份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
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投票时间为 2013 年 3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投票时间为 2013
年 3 月 14 日 15 时至 2013 年 3 月 15 日 15 时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安排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与股份公司的
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大会规则》、《股份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80 人,代表
股份公司股份 104,728,710 股,占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 32.23%。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 3 人,代表股份公司股
份 100,727,491 股,占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 31%;根据网络投票系统
统计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77 人,代表股份
4,001,219 股,占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 1.23%。
3、本次股东大会由股份公司董事会召集,股份公司董事会有权
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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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的有效证明文件,本
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 股份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股份公司董事会具有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 2012 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2、审议《201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12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4、审议《201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关于聘任 201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7、审议《2012 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8、审议《独立董事 2012 年度述职报告》
9、逐项审议《关于 201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与酒鬼酒湖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日常关联交易
(2)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中糖华丰实业有限公司日
常关联交易
(3)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中糖酒类有限责任公司日
常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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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与酒鬼洞藏酒销售有限公司日常
关联交易
10、审议《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1、审议《关于利用公司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12、审议《关于董事提名的议案》
13、审议《关于提名郑达财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会
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
项进行了表决;股份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
系统为股东投票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由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向股份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
2、本次股东大会在审议公司《关于 201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
议案》时,股东中皇有限公司就涉及其关联方的议案回避表决;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关于董事提名的议案》、《关于提名郑达财为公
司监事的议案》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通知中列
明的议案,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规则》、《股份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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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份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盖 章)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张 忱:
朱玉栓: 郑 萍:
二○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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