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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酒鬼: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5-05-29  

						                     天 银 律 师 事 务 所
                               TIANYIN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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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酒鬼酒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张忱、郑萍出席

股份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章

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股份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股份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4 月 22 日在指定报刊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

        2、股份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3 年 5 月 28 日 09:

30 在湖南省吉首市振武营公司三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夏心国先生主

持。

        3、股份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

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投票时间为 2014 年 5 月 2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投票时间为 2014 年 5 月

27 日 15 时至 2014 年 5 月 28 日 15 时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安排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与股

份公司的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份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35 人,代表

股份公司股份 101841757 股,占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 31.3428%。股

份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 6 人,代表股份公司股

份 101312091 股,占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 31.1798%;参与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29 人,代表股份 529666 股,占股份公司股份总
数的 0.1630 %。

     3、本次股东大会由股份公司董事会召集,股份公司董事会有权

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的有效证明文件,本

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 股份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股份公司董事会具有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1、审议《201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审议《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14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4、审议《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关于聘任 201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7、审议《2014 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8、审议《独立董事 2014 年度述职报告》。

     9、逐项审议《关于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与酒鬼酒湖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日常关联交易;

     (2)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中糖酒类有限责任公司日
常关联交易;

     (3)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与酒鬼洞藏酒销售有限公司日常

关联交易。

     10、审议《关于利用公司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11、审议《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12、审议《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会

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出席本次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

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当场宣布了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股份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系统为股东投票提

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股份

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3、本次股东大会在审议《关于 201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时,关联股东中皇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规则》、《股份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份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张圣怀



                               见证律师(签字)



                               张忱:



                                郑萍: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