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99 证券简称:*ST 酒鬼 公告编号:2016-21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 2015 年年度报告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8 日 披露了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达 的关于本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问询函(【2016】第 55 号、第 64 号) 中所列的问题和意见,公司进行了回复说明,现公告如下: 一、“存货”项下显示,公司库存商品期末价值 11,023.95 万元 (期初为 10,626.51 万元);自制半成品期末价值 59,700.29 万元(期 初为 58,377.15 万元),其中库存商品本期计提减值 700 万元。 (1)“公司实物销售收入是否大于劳务收入”项下显示,报告期 内,公司酒类产品产销存情况如下: 行业分类 项目 单位 2015 年 销售量 吨 7,092 酒类销售 生产量 吨 8,334 库存量 吨 3,039 “营业成本构成”项下显示,报告期内,公司酒类销售共发生营 业成本 16,933.99 万元。 根据上述信息,推算的公司本期销售的白酒平均成本为 11.94 元/斤(酒类销售营业成本/销售量),期末库存的酒类产品的平均成 本为 18.14 元/斤(期末库存商品价值/酒类库存量),推算的本期结 转的白酒平均单位成本和期末库存的白酒平均单位成本差异较大。请 公司说明前述差异的具体原因。 回复说明: 1、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年报“管理层分析与讨论”中披露的产 销量数据有误,更正后的数据应为: 行业分 单位 项目 2015 年 2014 年 同比增减 类 销售量 吨 7092 6559 8.13% 酒类销 生产量 吨 7729 6012 28.56% 售 库存量 吨 2810 2173 29.31% 2、转销存货跌价准备影响本期营业成本。2015 年转销存货跌价 准备 865.59 万元直接冲减当期销售成本。 3、农产品进项税转出影响本期营业成本。公司属试点范围的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进农产品发生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实施核定扣 除办法。购进农产品时进项税未做抵扣(按购进价款借记原材料、贷 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故库存商品期末成本中,含有农产品增值税进 项税额,销售库存商品后按照税务机关核定单耗率计算应抵扣的农产 品进项税额(借记应缴税金、贷记营业成本),直接冲减当期销售成 本。2015 年农产品进项税额转出金额 871.57 万元直接冲减当期销售 成本。 上述两项致使本期营业成本减少 1737.16 万元,若没有此影响, 将使平均营业成本增加 1.22 元/斤,达到 13.16 元/斤。 4、期末库存商品与本年销售的商品结构比重不同影响。公司产 品较多,成本各不相同,价格较高产品成本相对较高,期末库存的高 价格产品所占比重相对本期销售的高价格产品比重大,导致期末库存 商品平均成本比本期已经销售商品的平均成本高。若期末库存商品与 本期销售的库存商品结构保持一致,则其账面余额为 7383 万元(各 商品销量*各商品期末单位成本/销售总量*期末库存总量),比年报 披露的账面余额减少 3641 万元,平均成本约 13.13 元/斤。 剔除转销减值准备、农产品进项税转出及产品结构变动的影响, 期末结存单位成本与本期单位营业成本基本一致。 (2)请公司结合库存商品和半成品的具体种类,说明在产成品 发生减值的前提下,半成品无需计提减值的原因并复核存货减值准备 计提的充分性。 回复说明: 本公司半成品主要为基酒,基于以下原因判断其不存在减值迹象 而未计提减值准备:一是生产成品酒时需选取各类基酒进行调和勾 兑,不存在不需用的基酒;二是公司在勾兑包装成品酒之前,自制半 成品无法与库存商品一一对应;三是公司成品酒的综合毛利率很高。 (3)“营业成本构成”项下显示,营业成本中直接材料占 82.39%, 直接人工占 8.84%,制造费用占 8.56%。请公司补充说明,报告期末 自制半成品的种类、对应品种的期末库存数量和期末金额;公司成本 结转的具体模式(如分批法、品种法、分步法等等),生产成本在在 产品和库存商品间分摊的具体方式,以及营业成本构成中的直接材 料、制造费用在主要生产流程中包括的具体内容。 回复说明: 公司成本结转采用逐步结转分步法。对基酒生产车间的完工产品 ——基酒作为自制半成品核算生产成本。包装车间领用基酒生产成品 酒时基酒采用加权平均法结转成本,作为成品酒的直接材料成本核 算。故披露“营业成本构成项下直接材料”实际上为领用的自制半成 品成本加上包装生产时的其他材料成本,“直接人工”仅为包装生产 环节发生的人工成本,“制造费用”仅为包装生产车间的制造费用。 公司在基酒生产环节计算在产品成本,在产品成本仅为在产品中 包含的直接材料成本。在产品不存在与库存商品间分摊成本(库存商 品为包装车间的完工产品)。 二、“应付职工薪酬”项下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应付职工薪酬 增加 10,735.73 万元;“销售费用”项下显示,公司发生费用化职工 薪酬(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 工教育经费)2,634.05 万元,“管理费用”项下显示发生费用化职 工薪酬 4,369.75 万元,“营业成本构成”项下显示发生成本化直接 人工 1,496.96 万元,三项合计为 8,500.71 万元。请公司说明人工薪 酬中本期费用化和成本化合计金额与应付职工薪酬本期增加额产生 差异的具体原因。 回复说明: 如上述对于成本结转模式中的说明,公司成本结转采用逐步结转 分步法。披露的“营业成本构成中的直接人工”仅是包装生产环节发 生的人工成本,而曲酒生产环节发生归集的人工成本 2,235.02 万元 包含在期末自制半成品成本中。 三、(1)“分季度主要财务指标”项下显示,公司 2015 年 4 个季度的销售净利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营业收入)和 销售现金比例(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营业收入)的季度间 变动较大。具体如下: 项目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销售净利率 11.81% 14.07% 16.88% 16.48% 销售现金比例 23.77% 49.19% 67.68% 31.94% 请公司结合产品销售行业特征和公司具体情况,说明前述差异的 主要原因。 回复说明: 1、各季度的营业收入波动较大。全年中第一、四季度为销售旺 季,收入相对较高(在 2015 年公司经营中一季度销售收入 16115 万 元、四季度销售收入 16718 万元),若销售费用均衡投入、销售结构 稳定时销售净利率会高于第二、三季度。 2、各季度间销售结构及销售费用投入不一样。公司第一季度净 利率低于其他季度原因为:(1)销售结构不一样。一季度中低端产品 销售量比较大,收入比四季度略低的情况下销量高于四季度。(2)为 做好节假日促销,在第一、四季度加大了营销费用投入。其中一季度 为尽快消化市场库存,市场费用投入相较四季度多 1074 万元,导致 一季度销售净利率比四季度低 4.67%。 3、销售现金比例变动原因:一是在销售旺季收取的银行承兑汇 票较多,银行承兑汇票在二、三季度到期收到现金,导致销售收取的 现金增加;二是一、四季度为销售旺季,支付的税费等经营活动支出 增加;三是销售旺季销售收入高。 综上原因导致销售现金比例变动较大,且第二、三季度的数值大 于第一、四季度。 (2)“分季度主要财务指标”项下,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净额 4 个季度合计为 24,951.87 万元,与公司在“主要会计数据和财 务指标”披露的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3,066.51 万元相 差 1,885.36 万元。请公司说明前述差异产生的具体原因。 回复说明: 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分季度主要财务指标”项下,第四季度经 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有误,应为 34,546,733.92 元。 (3)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销售客户中新增北京馥郁新世界商 贸有限公司,公司对其 2015 年度的销售额为 2,726.42 万元;通过全 国企业信用网查询该公司成立于 2013 年,注册资本为 50 万元;同时 根据公司对我部 2014 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内容,2014 年度该公司未 进入公司前 10 大销售客户。请公司说明近三年与该公司的销售额, 结算方式、款项收回和期末欠款情况,与该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 与该公司的收入确认时点,收入确认政策与其他企业是否存在差异。 回复说明: 北京馥郁新世界商贸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公司普遍采取预收款销售模式,在收到货款且货物发出后确认销 售收入,对北京馥郁新世界商贸有限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与其他企业 不存在差异。公司与该公司近三年销售及往来情况如下: 项目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销售额 2,899,945.00 7,966,039.00 31,899,063.51 回款 2,904,745.00 18,031,731.00 25,465,804.00 预收账款 4,800.00 10,070,492.00 3,637,232.49 (4)2016 年 3 月 20 日,北京商报刊登文章《酒鬼酒回收库存 提振渠道信心》,称公司对“红坛酒鬼”经销商联盟委员会发出了“收 货控价”的通知,拟将滞销经销商的库存回收;年报“其他应付款” 项下显示,报告期末应付的销售折扣与折让余额为 2,261.01 万元。 请公司说明不同营销模式(如平台直销、经销商销售等等)下,公司 收入确认的具体政策和具体时点,报告期内不同销售渠道下实现的收 入具体金额及占收入的比例;公司对销售折扣和折让以及库存回收的 具体会计确认政策;同时复核公司会计政策中对收入确认政策的披露 是否具有针对性并符合公司的实际业务特征。 回复说明: 2015 年公司只存在经销商销售模式和少量零售业务,且均采用 预收款销售方式。公司对销售商品收入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 认:按购货方要求将销售商品交付购货方或者交付货运公司并取得货 运单,同时经与购货方对销售商品数量与质量确认无异议;销售收入 金额已确定,并已收讫货款或预计可以收回货款;销售商品的成本能 够可靠的计量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实现。 截止目前为止,本年度公司未回收过经销商库存的产品。 公司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在确认营业收入时按照合同约定条件同 时确认,即对约定的销售价格给予一定比例折扣、直接冲减销售收入 (客户的预收账款转为其他应付款),待客户在一定期间内没有违背 公司价格管理、市场投入等政策时返还给客户。 公司会计政策中对收入确认政策的披露符合公司实际业务特征。 (5)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同比减少 34.61%。请公司说明在 营业收入大幅增加的同时,销售费用大幅下降的具体原因;报告期内 营销模式的具体变化情况及其变化对公司营业收入和销售费用的具 体影响。 回复说明: 1、2015 年,因宏观经济持续下行,白酒行业深度调整,本公司 为走出低谷、走向稳定发展、实现扭亏为盈,大力控制了成本费用, 大幅减少了广告费投入。2015 年,公司发生广告费 346.18 万元,比 上年同期广告费 6,523.12 万元减少 6,176.94 万元,降幅 94.69%。 2、2015 年,公司创新营销模式,核心单品销售收入实现较大突 破。2015 年初,公司构建了“红坛酒鬼酒”湖南省战略联盟,报告 期公司 52 度 500ml 红坛酒鬼酒实现销售收入 8,130.55 万元,比上年 同期的 2,870.80 万元增加了 5,259.75 万元,增长了 183.22%。 四、“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项下显示,报告期内,公司转 入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合计 12,863.40 万元,同时本期比 2014 年增 加计提折旧 72.50 万元(包括 2015 年外购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额)。 请公司结合非公开发行方案及《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鉴证报告》中披露的信息,说明主要在建工程转固的具体时点并提供 相应的竣工验收报告或其他证明工程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的材料;对 于募投项目,补充说明转固金额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 况的鉴证报告》披露的累计投入金额存在差异的原因。 附表 1:2015 年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明细表 单位:万元 名称 转固日期 转固定资产 是否募集 包装中心技改配套物流园项目 2015 年 12 月 5650.13 募投项目 馥郁香型优质基酒酿造技改项目 2015 年 12 月 2018.04 募投项目 锅炉房改扩建工程 2015 年 12 月 2548.57 其他 基酒分级储藏及包装中心技改项目 2015 年 12 月 1318.19 募投项目 设备-锅炉 2015 年 12 月 870.07 其他 设备-锅炉除尘脱硫设备 2015 年 12 月 458.40 其他 合计 12863.40 回复说明一: 1、包装中心技改配套物流园项目:防火涂料方面需要相关部门 鉴定,尚未办理竣工结算。报告期末,通过资产清理,综合认定达到 预计可使用状态,预转固定资产。 2、馥郁香型优质基酒酿造技改项目:需待环保部门验收,尚未 办理竣工结算。报告期末,通过资产清理,综合认定达到预计可使用 状态,预转固定资产。 3、锅炉房改扩建工程:尚未办理竣工结算。报告期末,通过资 产清理,综合认定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预转固定资产。 4、基酒分级储藏及包装中心技改项目:尚未办理竣工结算。报 告期末,通过资产清理,综合认定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预转固定资 产。 5、设备-锅炉:尚未办理竣工结算。报告期末,通过资产清理, 综合认定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预转固定资产。 6、设备-锅炉除尘脱硫设备:尚未办理竣工结算。报告期末,通 过资产清理,综合认定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预转固定资产。 回复说明二: 2015 年度募投项目转固定资产 8986 万元,与《募集资金年度存 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披露“馥郁香型优质基酒酿造技改工 程项目”、“基酒分级储存及包装中心技改工程项目”、“酒鬼酒配套仓 储物流区” 募集资金累计投入总额 23056 万元相差 14070 万元的主 要原因: 1、“包装中心技改配套物流园项目”募集资金投入 2698 万元, 本期转固 5650 万元,投入小于转固金额的原因是:该项目变更为募 投资金建设项目时,已经预先投入自有资金 2952 万元。 2、“馥郁香型优质基酒酿造技改项目”及“基酒分级储藏及包装 中心技改项目”募集资金累计投入合计 20358 万元,本期转固 3336 万元,相差 17022 万元的主要原因: (1)2011 年 11 月置换前期“基酒分级储藏及包装中心技改项 目”及“馥郁香型优质基酒酿造技改项目”自有资金投入 5246 万元 转入固定资产。 (2)2015 年以前转固 8977 万元、购买不需安装固定资产 2075 万元、投入的募集资金未达到资本化条件进入了前期或本期费用 724 万元。募集资金投入及转固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购买不需 募集资金 在建工程转资 项目 年份 进在建工程 安装固定 投入 产 资产 2011 年 451.81 515.66 496.09 53.46 2012 年 1,819.94 943.19 588.60 189.68 馥郁香型优质基 2013 年 1,031.39 772.43 896.23 38.24 酒酿造技改项目 2014 年 1,397.89 1,337.34 89.37 2015 年 581.93 519.71 2,018.04 小计 5,282.96 4,088.32 4,088.32 281.39 2011 年 751.10 3,491.42 3,491.42 632.12 2012 年 7,737.73 2,120.50 1,951.31 441.60 基酒分级储藏及 2013 年 2,598.86 1,437.61 1,317.38 549.56 包装中心技改项 2014 年 3,987.11 3,490.05 146.71 90.86 目 2015 年 -2,314.56 1,318.19 79.00 小计 15,074.80 8,225.02 8,225.02 1,793.14 3、本期募集资金投入“酒鬼酒配套仓储物流区”2697.89 万元、 “馥郁香型优质基酒酿造技改项目”及“基酒分级储藏及包装中心技 改项目”在建工程项目合计增加 2815 万元,“物流区”投入加工程增 加额合计 5513 万元,大于本年募集资金投入总额 3279 万元的原因为: 由于核算时分类错误,本期及前期将属于“酒鬼酒配套仓储物 流区”的投入计入了基酒分级储藏及包装中心技改项目,(公司于 9 月作出会计调整,将误计入基酒分级储藏及包装中心技改项目的在建 工程 4137 万元调整为“酒鬼酒配套仓储物流区”),即财务报告中反 映的“基酒分级储藏及包装中心技改项目”在建工程项目增加额实际 上已经包含在“酒鬼酒配套仓储物流区”的在建工程增加额中。 4、馥郁香型优质基酒酿造技改及和基酒分级储藏及包装中心技 改项目在建工程其他减少的内容说明如下: (1)馥郁香型优质基酒酿造技改项目本期其他减少项目 摘要 金额 (元) 污水管网改造设计费入管理费用 81,485.85 拆除费用及勘察设计费入管理费用及营业外支出 1,681,774.84 勘察设计费入管理费用 423,857.62 水电工程察设计费入管理费用 318,500.00 小计 2,505,618.31 (2)基酒分级储藏及包装中心技改项目本期减少项目 电改造工程设计费入管理费用 189,400.00 调整工程项目重分类为包装中心技改物流园项目 43,405,325.06 小计 43,594,725.06 五、2015 年 11 月 24 日,公司披露《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称针对公司前期的亿元存款失踪案,子公司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 已于 2015 年 11 月 23 日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 9,247.73 万元。年报“其 他重要事项”项下显示,2016 年 1 月,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 州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同时 2016 年 4 月 1 日,新京报刊 登《“亿元失踪案”被告家属再度举报酒鬼酒》、《酒鬼酒“亿元失 踪案”宣判 6 被告不服》等文章,称 2016 年 1 月 20 日,公司“亿 元存款失踪案”一审已判决,且被告人家属及律师举报公司“虚假陈 述”、“公司治理存在严重缺陷”等问题。请公司: (1)说明是否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 11.1.5 条的规定及时披 露前述诉讼进展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等信息。 回复说明: 湘西州中级人民院于 2016 年 1 月对 6 名被告作出了一审刑事判 决,6 名被告提起了上诉,目前二审尚未开庭。因刑事诉讼本公司不 是当事人,无法取得刑事判决书,故未进行公告。 为最大限度地挽回损失,保护本公司合法权益,酒鬼酒供销有限 责任公司(原告)于 2015 年 11 月 23 日将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及寿满江、陈沛铭、罗光、唐红星、郭贤斌起 诉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24 日在指定媒体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目前尚无最新进 展,对本次诉讼事项进展情况本公司将及时进行披露。 (2)结合诉讼的进展情况,2013 年年报、2014 年年报对预计发 生损失和追回款项的具体账务处理过程(2013 年营业外支出项下确 认净损失金额 6,300.88 万元),说明 2015 年年报中对相关事项的账 务处理情况(如有)。 回复说明: 2013 年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明,公司预计可以收回 3700 万元, 从而确认了 6300 万元损失。 2014—2015 年,原公安机关证明预计可以收回的 3700 万元已基 本收回,除此之外,没有其他需要进行账务处理的事项。 六、“预付账款”项下显示,报告期末,公司预付北京中视美传 广告有限公司广告费 2,240 万元;“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 金”项下显示,报告期内公司支付的广告及宣传费用 2,623.57 万元; “销售费用”项下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发生广告费 346.18 万元, 业务宣传及销售服务费用 6,869.82 万元;“其他应付款”项下显示, 公司期末应付销售服务费 5,562.42 万元。请公司说明与北京中视美 传广告有限公司业务合作的具体年限,报告期内该公司提供的具体服 务情况和款项结算情况;公司销售服务费产生的具体背景,主要对象、 费用计提或确认的具体依据和方式(如根据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等 等)、报告期内实际发生的销售服务费及计提的具体过程。 回复说明: 1、2015 年 12 月 2 日,公司与北京中视美传广告有限公司签订 了 2016 年央视广告投放合同 3,200 万元,合同期限为 2016 年 1 月 1 日-2016 年 7 月 30 日;报告期内,该公司尚未提供任何服务。依据 合同,2015 年 12 月中旬,公司已向北京中视美传广告有限公司预付 70%广告费 2,240 万元,2016 年 5 月 10 日将支付合同尾款 960 万元。 2、公司销售服务费: (1)公司销售服务费产生的具体背景:公司采取经销商销售模 式,为推广产品公司向经销商、分销商、提供促销服务的第三方按方 案或合同约定向其支付各项促销费用。 (2)公司销售服务费主要对象:销售客户、提供促销服务的第 三方、促销人员。 (3)费用计提或确认的具体依据和方式(如根据销售额的一定 比例支付等等):a.依据签审的市场方案计提;b.依据签审的业务员 费用申报单在额度内计提;c.应兑付的 2015 年度客户返利,依据签 审的销售部门根据销售合同完成情况计算的客户返利计算表计提。 (4)报告期内公司实际发生的销售服务费 4,896.70 万元。 (5)计提的具体过程:报告期末,公司对费用进行清理, 依据权 责发生制原则,对已经发生尚未核报的费用或虽未发生但应由本期承 担的费用(客户年终返利)按照签审的方案和计算表进行了费用确认。 公司的会计处理为借记 “销售费用-销售服务费”、贷记 “其他应 付款——销售服务费”。 七、“其他应收款”项下显示,报告期末,公司应收中铁金桥世 纪山水置业有限公司的款项余额为 5,000 万元;“其他重要事项”项 下显示,公司于 2011 年 7 月 14 日预付前述项目保证金 5,000.00 万元,但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项目仍未启动投入建设,公司对 该笔债权按照 4-5 年账龄计提坏账准备 2,500.00 万元。请公司说明 前述项目截至目前仍未启动投入建设的具体原因,公司对该笔债权的 催收情况(如适用),相关款项是否构成非经营性资金欠款,公司减 值测试的具体过程(如是否根据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及 测试过程合理性的依据等)。 回复说明: 本公司于 2011 年 6 月与中铁金桥世纪山水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中 铁置业世纪山水酒店项目转让协议》,中铁世纪山水将其“中铁置 业世纪山水酒店项目”转让给本公司,项目转让总价为人民币 6700 万元。按协议约定公司向中铁金桥世纪山水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保证金 人民币 5000 万元。但建设方中铁金桥世纪山水置业有限公司一直未 启动建设。 公司对该笔债权的催收情况:公司正积极与中铁金桥世纪山水置 业有限公司协商解除建设协议,拟收回 5000 万元预付项目保证金。 因该款项为公司项目建设保证金,不构成非经营性资金欠款。 本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对该应收款项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按单项 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了减值测试,没有发现异常,故报告期 末,公司对该款项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 1(账龄分析法)计提了坏账 准备。 八、“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项下显示,报告期末, 公司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为 3,091.94 万元,未确认递 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为 4,424.40 万元(其中 2015 年新增 2,927.13 万元,将于 2020 年到期)。请公司说明前述确认递延所得 税资产和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亏损、资产减值准备对应的具体经 营主体,公司确认和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具体原因和会计依据。 回复说明: 确认及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情况及原因如下: 确认的递延 未确认的递 可抵扣暂时 公司主体 项目 所得税资产 延所得税资 原因及依据 性差异金额 明细 产明细 酒鬼酒股 资产减 份有限公 37,609,689.11 9,402,422.28 值准备 公司生产经营正常,预计 司 未来年度能获得足够的应 资产减 酒鬼酒供 12,112,466.59 3,028,116.64 纳税所得额抵扣该暂时性 值准备 销有限责 差异 可抵扣 任公司 30,919,392.73 7,729,848.18 亏损 资产减 本公司处于连续亏损阶 - 2,108.88 值准备 段,资产负债率高(80%以 酒鬼酒河 上),未来能否获得足够 南有限责 的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暂时 可抵扣 任公司 - 26,652,520.22 性差异具有不确定性,因 亏损 此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 产。 酒鬼酒河 资产减 公司净资产为负,未来能 19,267.14 南北方基 值准备 否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 地销售有 可抵扣 额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不 17,591,428.81 限公司 亏损 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深圳利新 公司已处于停业阶段,因 源科技投 资产减 251,577.27 此其已计提坏账准备不确 资有限公 值准备 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司 资产减 49,722,155.70 12,430,538.92 272,953.29 值准备 合计 可抵扣 30,919,392.73 7,729,848.18 44,243,949.03 亏损 九、“营业外收入”项下显示,公司确认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收 入 320.26 万元。请公司说明前述应付款项的主要对象、产生原因和 公司确认收入的会计依据。 回复说明: 该项应付款项的对象为已经与公司终止合作的经销商客户,产生 原因主要为:客户未完成合同约定任务或未按约定进行市场投入等原 因而未支付的折扣金额;因客户已与公司终止合作,原留存的其他应 付款无需支付,故计入营业外收入。 十、(1)“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项 下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共接受机构调研 3 次。请公司说明是否根据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9.18 条的规定,及时编制投资者 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在互动易刊登,如无,请公司及时 予以规范。 回复说明: 报告期接待机构调研 3 次,但调研人员很少,问询事项为日常经 营基本情况、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未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特 别接待答复,故未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今后公司将严格执行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9.18 条的规定,及时编制投资者 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刊登。 机构调研情况如下: 接待 接待 接待 接待 接待 调研主要内容 时间 地点 方式 对象类型 对象 及提供的资料 了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情 2015 年 01 月 长沙 大成基金管理有 实地调研 机构 况及实际控制人情况,未 14 日 运营中心 限公司张烨 提供资料。 了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情 2015 年 01 月 长沙 鹏华基金管理有 实地调研 机构 况及实际控制人情况,未 14 日 运营中心 限公司王琦 提供资料。 瑞士信贷(香港)了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情 2015 年 01 月 长沙 实地调研 机构 有 限 公 司 孙 洋 况及实际控制人情况,未 28 日 运营中心 袁敏峰、卢军 提供资料。 (2)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及审计师出具的鉴证 报告显示,截至 2015 年,公司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9,835.79 万元,累计变更比例为 23.24%;但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披露 的《关于 201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显示,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10,003.64, 变更比例为 23.64%。请公司说明前述差异的原因,历次变更用途的 具体情况,以及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临时披露情况。 回复说明: 1、2015 年中期报告未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 资金总额为 10,003.64 万元包含了银行利息收入 167.85 万元,2015 年度报告审计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9835.79 万元,未包含利 息收入。因此,半年度披露的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有误。 2、2014 年 8 月 27 日营销网络建设项目余额 4779.41 万元全部 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主要用作销售流动资金。2015 年 4 月 22 日将基酒分级储存及包装中心技改工程项目尚未投入的募集资金 5056.38 万全部纳入酒鬼酒配套仓储物流区项目。 3、2014 年 8 月 27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 19 次会议审议通过部分募 集资金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2014 年 9 月 16 日在公司 2014 年度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2015 年 4 月 22 日,已 经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基酒分级储存及包装中 心技改工程项目尚未投入使用的募集资金全部纳入在建的“酒鬼酒配 套仓储物流区”项目资金,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24 日在《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 告了会议决议及相关议案;2015 年 5 月 28 日,已经公司 2014 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5 年 5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会议决议及 相关议案。 十一、年报显示,酒类产品的期末库存量为 3,039 吨,较期初增 长 69.12%,而存货科目期末余额为 7.67 亿元,较期初降低 1.79%, 其中库存商品期末账面价值为 1.03 亿元,与期初基本持平。请公司 说明在酒类产品库存量大幅增加的情况下,相关科目账面价值与期初 基本持平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说明: 1、原材料变动说明: 期末比期初减少 816 万元主要原因为:加强管理、降低超额库存, 大曲、高粱等主要材料的期末库存量减少所致。 2、在产品变动说明: 因工作人员疏忽,在年度报告“财务报告”中披露的存货分类数 据有误(在产品与自制半成品),更正后的数据应为: 存货分类 期末余额 年初余额 项 目 账面余值 跌价准备 账面价值 账面余值 跌价准备 账面价值 原材料 20,697,356.23 - 20,697,356.23 28,855,186.45 - 28,855,186.45 自制半成品 589,088,274.35 - 589,088,274.35 583,771,535.56 - 583,771,535.56 在产品 9,706,556.87 - 9,706,556.87 10,694,899.41 - 10,694,899.41 库存商品(产成 110,239,542.38 6,999,548.60 103,239,993.78 106,265,074.37 4,247,132.32 102,017,942.05 品) 包装物 29,831,295.61 3,926,935.32 25,904,360.29 40,703,840.79 5,258,730.42 35,445,110.37 委托加工物资 21,260,077.77 2,652,173.52 18,607,904.25 23,891,733.47 3,731,814.47 20,159,919.00 合计 780,823,103.21 13,578,657.44 767,244,445.77 794,182,270.05 13,237,677.21 780,944,592.84 在产品与期初比变化不大。 3、库存商品变动说明: 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年报“管理层分析与讨论”中披露的产销量 数据有误,更正后的数据应为: 行业分 单位 项目 2015 年 2014 年 同比增减 类 销售量 吨 7092 6559 8.13% 酒类销 生产量 吨 7729 6012 28.56% 售 库存量 吨 2810 2173 29.31% 库存商品期末库存量比上期增加 29%的情况下期末账面价值与 期初基本持平主要原因为:2015 年生产成本比 2014 年大幅降低(酒 鬼系列生产成本同比下降 8%、湘泉系列生产成本同比下降 17%)。 4、自制半成品变动说明: 期末账面价值比期初增加 532 万元主要原因为:高等级 A1 增加 455 万元。 5、包装物变动说明: 期末账面价值比期初减少 955 万元(账面余额减少 1087 万元), 主要原因为:加强管理、降低超额库存,大部分包材期末库存量减少 所致。 6、委托加工物资变动说明: 期末账面价值比期初减少 155 万元(账面余额减少 263 万元)主 要原因为:报告期委托加工业务减少、前期委托加工物资完成加工后 收回成品。 十二、年报显示,报告期公司酒类产品营业收入为 5.93 亿元, 毛利率为 71.46%,较上年同期增加 11.53%,其中湘泉系列产品营业 收入为 1.22 亿元,毛利率为 72.25%,较上年同期增加 38.64%。请公 司说明报告期酒类产品,尤其是湘泉系列产品毛利率较上年同期大幅 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说明: 因工作人员疏忽,在年度报告的“管理层分析与讨论”中披露的 分产品营业成本及毛利率数据有误,更正后数据如下: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毛利率比 分产品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毛利率 比上年同 比上年同 上年同期 期增减 期增减 增减 酒鬼系列 470,937,574.40 100,357,671.45 78.69% 107.29% 103.26% 0.42% 湘泉系列 122,447,884.53 68,982,189.07 43.66% -22.66% -34.37% 10.05% 1、更正后湘泉系列产品毛利率 43.66%比上年同期增长 10.05%, 主要原因为: (1)本报告期销售委托加工产品 424 吨,上年同期销售委托加 工产品 1761 吨 ,销售委托加工产品的营业成本包含消费税及其附 加,使湘泉系列产品毛利率增长 5.53%。 (2)本报告期产品结构变化,其中高档湘泉销售量增加造成湘 泉系列销售单价总体增长 4%,使毛利率增长。 (3)本期湘泉系列单位生产成本比去年有所减低。 2、酒类产品毛利率较上年同期增加主要原因为: (1)产品销售结构变化较大(酒鬼系列的毛利率远高于湘泉系 列,本期酒鬼系列产品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由去年 58%上升至本年的 78%)。 (2)酒鬼系列及湘泉系列的毛利率均有所增长(酒鬼系列本期 毛利率 78.69%比上期增加 0.42%,湘泉系列本期毛利率 43.66%比上 期增 10.05%)。 十三、“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下显示,公司存在对关联方的应 收款项 47,180.00 元、对关联方的其他应收款 226,756.00 元、预收 关联方款项 374.83 万元、对关联方的其他应付款 422.27 万元;同时 公司编制的《上市公司 2015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 往来情况汇总表》披露内容为空。请公司参照《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 忘录第 1 号 —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的相关规定,复核相关内容 披露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如涉及需补充更正的,请及时予以补充披露, 请公司会计师对上述事项核查。 回复说明: 按照《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 —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 宜》的相关规定,公司应披露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情况,根据对非经营性资金的定义,本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及其附属 企业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下列示的内 容均为日常经营性往来款项,故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 金往来情况汇总表”中披露内容为空。 十四、年报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对营销模式进行创新,巩固了 “50 度酒鬼酒”品牌联盟大平台;构建了“红坛酒鬼酒”全省战略 联盟;深化了“内参酒”平台商与直营商相结合模式,并整合高端团 购优质资源;对“金封印酒鬼酒”进行移动互联网营销模式,主要通 过员工微信销售。请公司说明针对不同类别产品具体销售模式以及不 同销售模式下的收入确认政策及确认时点,并说明经销模式为委托销 售还是买断销售以及销售合同是否附有销售退回条款。 回复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虽然创新了营销模式,但对所有销售均采用预收 款销售方式,经销模式实质上均为买断销售,收入确认政策与公告的 会计政策一致,没有变化。 公司所有销售合同不附有任何销售退回条款。公司确认的收入除 极个别零售业务外均已收取货款,且货物已经交付对方。 十五、请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 年修订)》“第三节 公司 业务概要”第二十三条的要求,补充简要介绍报告期内公司从事的主 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报告期内公司所从事的主要业务、主要产品及其用途、经营 模式、主要的业缋驱动因素等内容,应当重点突出报告期内发生的重 大变化; 回复说明: 公司在 2015 年年度报告“第三节公司业务概要”章节披露了: “报告期内本公司主要从事生产和销售白酒系列产品,主营业务及经 营模式未发生变化。公司依托“地理环境的独有性、民族文化的独特 性、包装设计的独创性、酿酒工艺的唯一性、馥郁香型的和谐性、洞 藏资源的稀缺性”六大优势资源,成就了 “洞藏”、“内参”、“酒 鬼”、“湘泉”四大系列产品”。 主要的业缋驱动因素在 2015 年年度报告正文“第四节管理层讨 论与分析”之“一、概述”、“二、主营业务分析”中进行了相关说明。 根据要求补充说明如下:公司总的经营模式为:采购原料——生 产产品——销售产品;依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 引》(2012 年修订),白酒行业属于“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C15)。 (2)报告期内公司所属行业的发展阶段、周期性特点以及公司所 处的行业地位等。 回复说明: 本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第四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九、 公司未来发展的展望”中的“(一)白酒行业发展形势、(二)公司面 临的问题与挑战、(三)公司面临的发展机遇”章节中,说明了白酒 行业发展态势和特点,说明了公司优势和不足,鉴于准确性原则,公 司所处的行业地位只与主营白酒的上市公司作参照。 十六、年报显示,非物质文化遗产“馥郁香型酒鬼酒酿制技艺” 是公司的核心资本,请说明该项技术是否有相关专利保护及公司在账 面上的确认科目、确认金额和金额确认依据。 回复说明: “馥郁香型酒鬼酒酿制技艺”是公司的核心资本,该项技术在公 司账面上没有确认相应价值。 十七、鉴于公司 2014 年度发生大额银行存款被非法转走相关事 项,请说明: (1)报告期公司是否存在帮银行揽储同时银行帮公司销酒的销 售模式,如存在,请进一步说明销售金额及销售占比。 回复说明: 报告期公司不存在帮银行揽储同时银行帮公司销酒的销售模式。 (2)公司报告期是否有确保资金安全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如 有,请说明其在报告期的执行情况。 回复说明: 公司报告期有确保资金安全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手 册》、《关于进一步加强内控管理的通知》等文件)。报告期内,严 格执行了现金、银行账户、票据、印鉴的相关管理规定,确保资金安 全和有效运行。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