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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酒 鬼 酒: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7年3月)2017-03-29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经公司 2017 年 3 月 27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合理有效地发挥募集资金
的使用效果,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酒鬼酒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品种)以及非公开发
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
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按照本制度第六章执行。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
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不得改变公
司公告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对募集资金
的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权。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
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同一投资项目所需
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个数。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相关保荐机构、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
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
额、期限;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该专户总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
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情况;
    (七)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
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八)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九)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
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
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
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
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应按照权限履行如下程序:
       (一)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相关
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
由使用部门或单位提出募集资金申请,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由财务
部门审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签批,财务部门执行;凡超
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二)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负责实施
项目的部门要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
并定期向财务部门提供具体工作进度计划。
本制度所称使用募集资金申请,是指使用部门或单位提出使用募集资
金的报告,内容包括:申请用途、金额、款项提取或划拨的时间等。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
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
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
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
等。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
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重新评估或估算,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
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
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
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
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四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
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已在发行申请文件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金额的 50%;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六)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七)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须单独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
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第十六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
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
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
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
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
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
分(下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
每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
露。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
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第十八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
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
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
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
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九条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变更募
集资金投向。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
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
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
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
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
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控制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
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
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
决措施。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经董事会审批的项目负责
人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在项目投资过程中,项目实施部门应遵循公司投
资管理的相关规定,负责办理项目立项与审批,计划的制定,质量
的控制、项目的实施组织、工程进度跟踪、建立项目管理档案等。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收集和保存项目的档案资料,包
括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工程设计、合同协议、预决算等各方面资料,
项目完成后列出资料清单并将资料移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募集资金使用的调度、拨付和
核算,建立募集资金专用帐户,进行明细核算和台帐的登记。
    第二十九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由公司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
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将检查核实情况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时抄送监事会。
    第三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
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
风险或公司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
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包
括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出具专项说明,并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
审核报告,专项审核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专项审核报告中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与董事
会的专项说明内容是否相符出具明确的审核意见。如果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的审核意见为“基本不相符”或“完全不相符”的,董事会应当
说明差异原因及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
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
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公
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审计费用。
    第三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
节严重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承担相应赔偿,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   发行股份涉及收购资产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
产的,应当确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产的所有权转
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应该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
项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六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
产或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
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实现该项资产的盈利预测以及募
集资产后公司的盈利预测。
    第三十七条   公司拟出售上述资产的,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此外,董事会应当充分说明出售的原
因以及对公司的影响,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该事项发表明确表示
同意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说明报告期内涉及
上述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若公司该项资产的利润实现数低于盈利预测的 10%,应当在年度
报告中披露未达到盈利预测的原因,同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独立
董事及出具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该事项作出专
项说明;若公司该项资产的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 80%,除因
不可抗力外,公司法定代表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相关股东(该项资产的原所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公开解释、道歉并
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施行。



                                   酒鬼酒股份有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