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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酒 鬼 酒: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3-29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意见
    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6 年度公
司母公司报表净利润人民币 29,971,020.67 元,按 10%计提法定盈余
公积 2,997,102.07 元,当期可分配净利润 26,973,918.60 元,以前年
度累计未分配利润人民币 153,767,273.86 元, 报告期末累计可分配
利润为人民币 180,741,192.46 元。
    本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股份总额
324,928,980 股为基数,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10 元(含税),
共分配利润 35,742,187.8 元。公司 2016 年度不送股,亦不进行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 2013 年、2014 年经营业绩连续两年亏损,2015 年实现扭亏
为盈,2016 年经营业绩实现了一定增长。2016-2017 年是公司进行战
略转型的关键时期,为尽快实现跨越式发展,公司将适当加大销售费
用投入,进一步处理低效、无效资产,科学规划并逐步建设酒鬼酒文
化体验平台“酒鬼酒文化公园”相关项目,目前公司未分配利润仍处
于较低水平,因此,决定对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10 元人民
币(含税)。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鉴于公司目前仍处于战略转型的关健时期,
将加大销售投入和相关项目建设投入,同意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以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股份总额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
红利 1.10 元人民币(含税))。这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
司及股东利益,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二、关于对公司聘任 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
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酒鬼酒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对《关于聘任 2017 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事前核查,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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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工作需要,拟继续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本次聘任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
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相关
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
力,能够满足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工作要求。本次聘
请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股东利益(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对公司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经审查后认为: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对公司及全体股东
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表决程
序符合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对公司 2016 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情况的事
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规定,我们本着认真负
责的态度,在公司审查公司财务报告和董事会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就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向公司相关
人员进行了调查和核实,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未占用公司资金。
    2、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担保事项,无逾期担保事项及违规担
保事项,也没有为股东及其关联单位提供担保等事项。
    我们认为,公司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期内不存
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未发现公司为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无违
规担保情况发生。
    五、关于对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意见
    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全面、真实、准确,反映了公司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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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制的实际情况。
     六、关于对公司 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意见
     报告期,我们认真核查了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我们认为:公
司 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
募集资金的行为。
     七、关于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意见。
     报告期公司提名、选举、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公
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公司法》、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
定的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
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的情况。
      八、对公司《2017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事前认可

意见。

     公司《2017 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公司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其薪酬发放适用对象、发放原则、管理考
核程序、薪酬标准、发放办法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




独立董事签字:


付   磊:


姚小义:


王茹芹:


2017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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