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 鬼 酒: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2017-03-29
关于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
天职业字[2017]7188-3 号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鬼酒”)2016 年度的财务报表,
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职业字 [2017]7188 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要求,现将酒鬼酒有关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和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说明如下:
执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财政部于 2016 年 12 月 3 日发布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 号),适用于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发生的相关交易。酒鬼酒执行该规定的主要影响如下: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
将合并利润表及母公司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
税金及附加
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调增合并利润表税金及附加本期金额
将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酒鬼酒经营活动发生的房产税、
5,294,987.39 元,调减合并利润表管理费用本期
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从“管理费用”项目重分类至“税金及附
金额 5,294,987.39 元。调增母公司利润表税金及
加”项目,2016 年 5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税费不予调整。比
附加本期金额 4,497,875.50 元,调减母公司利润
较数据不予调整。
表管理费用本期金额 4,497,875.50 元。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仅对上述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酒鬼酒 2015 年末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和净资产以及 2015 年度净利润未产生影响。
对于上述重大事项,我们在审计中进行了重点关注,经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我们认为
酒鬼酒对上述事项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
错更正》的规定。
本专项说明是本所依据深圳交易所要求出具的,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当所造
成的后果,与执行本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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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 傅成钢
中国北京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 杨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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