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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酒鬼酒: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0-06-09  

						  证券代码:000799       证券简称:酒鬼酒     公告编号: 2020-15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大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1、2014 年 1 月 27 日,本公司发布重大事项公告(公告编号:
2014-01),披露了本公司全资子公司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存于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账户的 1 亿元资金被犯罪
嫌疑人分批转走的情况;2014 年 4 月 9 日,本公司发布的 2013 年业
绩预告修正公告(公告编号:2014-05)中披露了追回涉案资金的进
展情况;2015 年 11 月 25 日,本公司发布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公告
编号:2015-52),披露了本公司全资子公司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于 2015 年 11 月 23 日以侵权责任纠纷将被告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及寿满江、陈沛铭、罗光、唐红星、郭
贤斌起诉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情况;2018 年 8
月 15 日,本公司发布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8-34),
披露了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侵权责任纠纷案的一
审判决结果。上述信息详见本公司董事会刊载在《证券日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2、2018 年 8 月 13 日,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湘西土家
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州民一初字第 28 号《民事判决
书》。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
责任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六项、第十
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判决如下:
    (1)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在本判决
生 效 之 日起 十五日 内 支 付原 告酒鬼 酒 供 销有 限责任 公 司 人民 币
5933.666624 万元及与被告寿满江、陈沛铭、唐红星、罗光、郭贤斌
连带承担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式为,从 2013 年 12 月 12 日起以
5933.666624 万元为本金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
行该日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至 5933.666624 万元偿还完毕时止);
    (2)驳回原告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504186.65 元,由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
州华丰路支行承担 450000 元,原告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54186.65 元。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不服初审判决,
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本次诉讼事项判决情况。
    2020 年 6 月 5 日,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湖南省高级人
民法院(2018)湘民终 875 号《民事判决书》。
    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
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三条、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州
民一初字第 28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2、变更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州
民一初字第 28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杭州华丰路支行、寿满江、陈沛铭、唐红星、罗光、郭贤斌在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
5933.666624 万元及利息(利息以 5933.666624 万元为基数,按照 2013
年 12 月 12 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该日一年期
定期存款利率,自 2013 年 12 月 12 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3、驳回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504186.65 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
州华丰路支行负担 450000 元,原告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54186.65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504186.65 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负担。
    本审判为终审判决。
    三、本公司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重大诉讼事项之外,本公司没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已于 2013 年对上述案件未追回资金作损失处理。本次诉
讼事项判决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需执行后予以明
确,本公司将对本次诉讼事项相关进展情况持续进行信息披露。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