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酒 鬼 酒:重大诉讼事项公告(一)2009-05-18  

						证券代码:000799 证券简称:酒鬼酒 公告编号:2009-13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一)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1、诉讼双方基本情况

    

    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原告);公司住所为湖南

    

    省吉首市振武营;法定代表人为王新国。

    

    被告:泰腾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下称被告);公司住所

    

    为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基隆路1号汤臣国贸大厦12A 层24-3 室;

    

    法定代表人为包文成。

    

    2、起诉时间:2009 年1 月12 日;

    

    3、诉讼受理日期:2009 年1月13 日;

    

    4、诉讼受理机构名称: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上海虹桥路1200

    

    号,邮编200336);

    

    5、本公司诉讼请求:

    

    (1)判令原告与被告终止《小酒鬼独家总代理协议书》并进行结

    

    算;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作为保证品的172800 瓶新版酒鬼酒(酒精

    

    浓度54%、净含量540ml,价值人民币2700 万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因本公司与被告泰腾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

    

    本公司于2009 年1 月12 日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1)判令原告与被告终止《小酒鬼独家总代理协议书》并进行结算;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作为保证品的172800 瓶新版酒鬼酒(酒精浓

    

    度54%、净含量540ml,价值人民币2700 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2

    

    由被告承担。

    

    本公司于2009 年1 月13 日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出财务保

    

    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泰滕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700 万

    

    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了相应担保。

    

    三、裁决情况

    

    1、2009 年1 月15 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事

    

    裁定书[(2009)长民二(商)初字第71 号],裁定如下:查封被告

    

    泰腾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700 万元的财产。

    

    2、被告在本公司对其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起诉后,已于2009

    

    年3 月20 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上海市第一中

    

    级人民法院是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上级法院,故本公司在上海市长

    

    宁区人民法院的起诉被移送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案审理。

    

    3、2009 年5 月14 日,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召开了预备

    

    庭,双方交换证据,下次开庭的时间尚未确定。

    

    四、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也没有应

    

    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庭审尚未结束,最终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

    

    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本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披

    

    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长民二(商)

    

    初字第71 号]。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5 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