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 鬼 酒:重大诉讼事项公告(一)2009-05-18
证券代码:000799 证券简称:酒鬼酒 公告编号:2009-13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一)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1、诉讼双方基本情况
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原告);公司住所为湖南
省吉首市振武营;法定代表人为王新国。
被告:泰腾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下称被告);公司住所
为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基隆路1号汤臣国贸大厦12A 层24-3 室;
法定代表人为包文成。
2、起诉时间:2009 年1 月12 日;
3、诉讼受理日期:2009 年1月13 日;
4、诉讼受理机构名称: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上海虹桥路1200
号,邮编200336);
5、本公司诉讼请求:
(1)判令原告与被告终止《小酒鬼独家总代理协议书》并进行结
算;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作为保证品的172800 瓶新版酒鬼酒(酒精
浓度54%、净含量540ml,价值人民币2700 万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因本公司与被告泰腾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
本公司于2009 年1 月12 日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1)判令原告与被告终止《小酒鬼独家总代理协议书》并进行结算;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作为保证品的172800 瓶新版酒鬼酒(酒精浓
度54%、净含量540ml,价值人民币2700 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2
由被告承担。
本公司于2009 年1 月13 日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出财务保
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泰滕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700 万
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了相应担保。
三、裁决情况
1、2009 年1 月15 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事
裁定书[(2009)长民二(商)初字第71 号],裁定如下:查封被告
泰腾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700 万元的财产。
2、被告在本公司对其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起诉后,已于2009
年3 月20 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上海市第一中
级人民法院是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上级法院,故本公司在上海市长
宁区人民法院的起诉被移送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案审理。
3、2009 年5 月14 日,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召开了预备
庭,双方交换证据,下次开庭的时间尚未确定。
四、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也没有应
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庭审尚未结束,最终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
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本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披
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长民二(商)
初字第71 号]。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5 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