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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酒 鬼 酒:重大诉讼事项公告(二)2009-05-18  

						证券代码:000799 证券简称:酒鬼酒 公告编号:2009-14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二)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1、本次诉讼有关双方当事人

    

    原告:泰腾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受理日期:2009 年3 月20 日

    

    3、受理诉讼机构名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4、案件受理通知书送达时间:2009 年3 月30 日

    

    5、委托代理律师:赵迎九(天水泽龙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6、诉讼请求。

    

    诉状一:(1)判令被告偿还、承担及支付合计人民币6043 万7900 元以及

    

    自2009 年3 月1 日起发生之各项费用、相应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

    

    费、保全费和执行费。

    

    诉状二:(1)判决终止《小酒鬼酒独家总代理协议书》并判令被告偿还、

    

    承担及支付合计人民币8761 万3882 元、以及自2009 年3 月1 日起发生之各项

    

    费用、相应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和执行费。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泰腾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在本公司对其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起

    

    诉后,已于2009 年3 月20 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2009 年3 月20 日,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泰腾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承担及支付合

    

    计人民币6043 万7900 元以及自2009 年3 月1 日起发生之各项费用、相应利息;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和执行费。2、2009 年3 月20 日,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泰腾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1)判决终止《小酒鬼酒独家总代

    

    理协议书》并判令被告偿还、承担及支付合计人民币8761 万3882 元、以及自

    

    2009 年3 月1 日起发生之各项费用、相应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保全费和执行费。

    

    3、2009 年3 月20 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泰腾贸易(上

    

    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并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6043.79 万元或其

    

    他相应等值财产。

    

    4、2009 年5 月14 日,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召开了预备庭,双方交

    

    换证据,下次开庭的时间尚未确定。

    

    三、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判决或裁决情况

    

    2009 年5月14 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

    

    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10-1 号],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酒鬼酒股份有限

    

    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43.79 万元或其他相应等值财产。

    

    目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冻结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09)长

    

    民二(商)初字第71 号案中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担保金395 万元人民币及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查封的泰腾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价值2700 万元人民币

    

    的财产。

    

    四、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也没有应披露而未

    

    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庭审尚未结束,最终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较

    

    大不确定性。本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沪一中民四(商)初字

    

    第10-1 号。特此公告。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 年5 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