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 鬼 酒: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09-06-25
天 银 律 师 事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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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酒鬼酒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张忱出席公司 2008
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09 年6 月4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等报。本次
股东大会于2009 年6 月25 日在湖南省吉首市振武营公司会议室召
开,会议由赵公微先生主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 人,代表股份数
1339803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21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公司2008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公司200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0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公司2008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5、公司200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公司2009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7、公司200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8、关于续聘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9、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0、听取《独立董事2008 年度述职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
了表决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被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签字)
(盖 章) 张 忱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