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九洲: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2014-05-06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
502,1103,1601-1615,1701-1716 室
主要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 徐光兵
联系电话 021-68886199
保荐代表人 徐光兵、龚俊杰
三、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 四川九洲
证券代码 000801
注册资本 459,888,172 元
注册地址 四川省绵阳市九洲大道 259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四川省绵阳市九洲大道 259 号
法定代表人 霞晖
实际控制人 绵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董事会秘书 程晓伟
证券事务代表 曹巧云
联系电话 0816-2312421
传真 0816-2336335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2 年 7 月 4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2 年 7 月 20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保荐工作概述
事项 工作概述
(一)发行保荐事项 本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对发行人及其发起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
尽职调查、审慎核查。根据发行人的委托,本机构
组织编制了发行申请文件,并据此出具了证券发行
保荐书,形成了完善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切实有
效的保障了该次发行上市工作的顺利进行。四川九
洲的股票于2012年7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持续督导期限为2012年7月20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二)持续督导事项
1、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
人对发行人所做的主要 的要求进行了下列保荐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保荐工作 要求,对公司履行持续督导的相关职责,审阅信
息披露文件及并对对关联交易和担保、衍生品购
买、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等事项发表意见,持续关注募集资金的使用和支
取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持续跟踪
及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现场督导公司规范运
作;督促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2、现场检查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数次前往发行人住
所,现场了解公司所属行业的发展概况、公司经
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
理、募集资金建设、使用情况。
保荐代表人分别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中层干部等人员进行了 2 次现场培训。
3、督导发行人履行持续信 四川九洲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深圳
息披露义务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等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定期报告或临时报
告在公告前后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代表人,保荐代
表人在获得有关信息后,第一时间完成对信息披
露文件的审阅工作。
4、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 发行人已就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已在《2013 年
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 年度报告》、《募集资金 2013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
实施等承诺事项 况的专项报告》中进行了详细披露。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四川九洲 2012 年非公
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保荐机构将对
未使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继续进行持续督导。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时间 重大事项 处理情况
2013-3-1 因原保荐代表人李建壮离职, 本机构在决定变更保荐代表
2013 年 3 月 1 日起,由龚俊杰 人后及时通知发行人并公告
接任公司保荐代表人
四、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发行人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
发行上市保荐期间,发行人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文件审查工作。
(二)发行人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工作,及时通知重大事
项,提供披露文件,配合保荐机构的现场检查。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四川九洲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中伦律
师事务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
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在四川九洲的持续督导期间,四川九洲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审
计师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六、其他事项
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调查等方式对四川九洲进行持续督导,未发现四川九洲在此期间存在依据《保荐
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
项。
(此页无正文,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徐光兵 龚俊杰
保荐业务负责人
何斌辉
保荐机构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