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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川九洲:201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4-11-08  

						1证券代码:000801            证券简称:四川九洲        公告编号:2014064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 年 11 月 7 日 14:3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 年 11

月 7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日的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 年 11 月 6 日 15:00

至 2014 年 11 月 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四川省绵阳市九洲大道259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但丁(董事长霞晖因公出差未能出席,经全体董事推选,由

董事但丁主持会议)

    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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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6、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18人,代表股份251,637,322股,占公司总

股份的54.72%。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

251,383,2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6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代

理人17人,代表股份254,1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3%。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

次会议,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王成律师、唐强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

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募投项目“三网融合核心光器件研发及产业化

项目”建设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1,520,1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

反对116,52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 %;弃权7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28%。

    其中中小股东(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下同)的表决情况:同意13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87 %;

反对116,5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85%;弃权7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

    详见2014年10月14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延长

募投项目“三网融合核心光器件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建设期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4058)。


    (二)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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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251,555,2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

反对82,12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7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67.68%;反对82,1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32%;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详见2014年10月14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控股

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5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成 唐强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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