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九洲: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4年-2016年)2015-02-17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4 年-2016 年)
为进一步增强回报股东意识,完善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四川九洲”或“公司”)利润分配制度,为股东提供持续、合理、
稳定的投资回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基本原则
1、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发展战略和可持续发展
需要;
3、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4、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5、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二、 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综合考
虑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计划、资金需求、融资成本等外部环境因素,建
立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回报规划和分红机制,对利润分配做
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2014-2016 年股东回报具体规划
1、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三种
方式。公司应积极推行现金分红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
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2、利润分配期间间隔: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每年度进
行一次利润分配,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或发放股票股利。
3、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股票股利分配条件: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公
司快速增长时,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实
施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
施。
(2)现金分红条件:在年度盈利的情况下,若公司无重大投资计
划时,公司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
(当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剩余部分用于支持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
重大投资计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4、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
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公司
章程》利润分配政策有关规定处理。
四、利润分配决策执行与监督机制
1、在每个会计半年度或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
情况和发展目标,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议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
过后实施。
2、公司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积极充分听
取独立董事意见,并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征
集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3、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是否适当、稳健,是否保护投资者
利益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
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5、公司股东大会对分红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
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6、公司应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执行情
况。
7、公司应加强子公司分红管理,提高公司现金分红能力。
8、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分
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
明原因,并由董事会提交议案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公司应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独立董事
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9、公司报告期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在年报中披露未
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
应对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
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决策机制
1、公司应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并根据公司发
展或法律法规变化进行及时修订,确保规划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2、在充分考虑本规划第二条所列各项因素,并积极听取公司股东、
独立董事意见的基础上,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新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
划,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对股东回报规划发
表独立意见;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
议批准。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
行。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