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九洲: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03-14
1证券代码:000801 证券简称:四川九洲 公告编号:2015011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3 月 13 日 14:3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3
月 13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日的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3 月 12 日 15:00
至 2015 年 3 月 13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四川省绵阳市九洲大道259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霞晖
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
6、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11人,代表股份253,908,001股,占公司总
股份的55.21%。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
251,385,6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6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代
理人9人,代表股份2,52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
次会议,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王成律师、唐强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
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3,904,6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
其中中小股东(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下同)的表决情况:同意2,52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53%;
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4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详见2015年2月17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
修正案》。
此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
规划(2014年-2016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3,908,0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52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详见2015年2月17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
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4年-2016年)(修订)》。
此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3,908,0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52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详见2015年2月17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使用节
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06)。
(四)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3,908,0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52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3
详见2015年2月17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为控股
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0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成 刘敏溪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