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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川九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2015年7月)2015-07-13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经 2015 年 7 月 10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15 年度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

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有下列情形的,可免于按本办法

执行:

   (一)提供财务资助行为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二)财务资助的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持股比例超过 50%

的控股子公司(不包含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在主营业务范

围外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外部主体(包括非全

资子公司、参股公司在内)提供资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提供资金、委托贷款;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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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

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

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

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

出资比例向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

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子公司的其他

股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上述其他股东应

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

件或者出资比例向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的,公司应该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

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七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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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

的十二个月内。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

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本办法第三条情形的,由公司

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月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为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关联人提供财

务资助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

时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涉及关联董事和关

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形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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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子公司的其他

股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其关联方的,公司应当分别披露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关联董事和

非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对该议案的同意、反对、弃权的

股份数情况和回避表决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

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

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

荐机构(如有)应对该事项的公允性、程序的合规性及存在的风险等

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章 职责及分工

    第十六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

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

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公司审计部对财务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

审批通过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持续跟踪、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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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其他相关工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

偿,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

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检查

监督。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后

应及时对外披露以下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

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

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

(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的股东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

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是,应当披露具体的

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

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

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

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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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同比例提供财务资助。其

他关联股东原则上应当提供同比例财务资助,如因特殊理由实际未能

按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相应提供的,

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

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

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 披露该财务资助

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

的判断;

    (六)公司关于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

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的承诺;

    (七)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

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八)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主要对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

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九)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十)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并说明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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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被资助对象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

偿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

审计部协助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递交公告所需

的资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

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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