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九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2015年7月)2015-07-13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经 2015 年 7 月 10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15 年度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
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有下列情形的,可免于按本办法
执行:
(一)提供财务资助行为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二)财务资助的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持股比例超过 50%
的控股子公司(不包含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在主营业务范
围外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外部主体(包括非全
资子公司、参股公司在内)提供资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提供资金、委托贷款;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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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
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
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
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
出资比例向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
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子公司的其他
股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上述其他股东应
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
件或者出资比例向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的,公司应该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
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七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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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
的十二个月内。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
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本办法第三条情形的,由公司
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月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为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关联人提供财
务资助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
时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涉及关联董事和关
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形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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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子公司的其他
股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其关联方的,公司应当分别披露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关联董事和
非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对该议案的同意、反对、弃权的
股份数情况和回避表决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
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
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
荐机构(如有)应对该事项的公允性、程序的合规性及存在的风险等
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章 职责及分工
第十六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
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
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公司审计部对财务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
审批通过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持续跟踪、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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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他相关工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
偿,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
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检查
监督。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后
应及时对外披露以下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
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
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
(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的股东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
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是,应当披露具体的
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
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
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
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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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同比例提供财务资助。其
他关联股东原则上应当提供同比例财务资助,如因特殊理由实际未能
按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相应提供的,
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
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
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 披露该财务资助
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
的判断;
(六)公司关于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
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的承诺;
(七)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
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八)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主要对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
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九)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十)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并说明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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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资助对象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
偿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
审计部协助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递交公告所需
的资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
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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