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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川九洲: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09-26  

						1证券代码:000801            证券简称:四川九洲        公告编号:2015064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9 月 25 日 14:3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9

月 2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日的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9 月 24 日 15:00

至 2015 年 9 月 25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四川省绵阳市九洲大道259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霞晖

    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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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3人,代表股份255,113,456股,占公司总股

份的49.88%。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

254,123,4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代

理人1人,代表股份99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36%。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

次会议,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王成律师、唐强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

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九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科技”,

公司持股97.96%)为其全资子公司四川九州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

州光电子”)与绵阳市商业银行城郊支行形成的800万元债务提供担保,现已到

期。为支持九州光电子的发展,九州科技拟继续为该公司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

二年。九州光电子以其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向公司提供担保,反担保的资

产是账面净值为1,434.00万元的机器设备。

    表决结果:同意255,113,4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0%。

    其中中小股东(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下同)的表决情况:同意1,01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

    详见2015年8月25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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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8)。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四川九州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案》

       为支持控股子公司的发展,公司拟为九州科技下属全资子公司四川九州光电

子技术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绵阳市剑南支行申请人民币7000万元综合授信

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二年。九州光电子以其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

产向公司提供担保,反担保的资产是账面价值为7000万元的应收账款及应收票

据。

       表决结果:同意255,113,4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0%。

       其中中小股东(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下同)的表决情况:同意1,01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

       详见2015年9月9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6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成 唐强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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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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