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01 证券简称:四川九洲 公告编号:2021022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5 月 21 日 14:3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21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日的 9:15—9:25,9:30 至 11:30 和 13:00 至 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21 日 9:15 至 2021 年 5 月 2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四川省绵阳市九洲大道259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夏明 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6、会议的出席情况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7名,代表股份516,413,179股,占公司总股 份的50.49%。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名,代表股份 503,052,1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1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代 理人3名,代表股份13,361,0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6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李杨律师、黄亚熙律师见证了本 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 案: (一)审议通过《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16,413,1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0%。 其中中小股东(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下同)的表决情况:同意13,411,0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 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第 三节公司业务概要、第四节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二)审议通过《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16,413,1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0%。 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3,411,0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 告》。 (三)审议通过《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16,413,1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3,411,0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四)审议通过《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出 具的2020年度审计报告(XYZH/2021BJAG10357),母公司实现净利润 29,292,212.87元,提取盈余公积金2,929,221.29元,2020年实现可供股东分配的 利润为26,362,991.58元,加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155,489,473.99元, 截止2020 年末累计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181,852,465.57元。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为:以公司总股本 1,022,806,646.00股为基础,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0.26元(含税),合 计现金分红26,592,972.80元(含税)。 表决结果:同意516,413,1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3,411,0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3 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6,413,1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3,411,0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司2020 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21012)、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司2020年年 度报告全文。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411,07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0%。关联股东四川九洲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九洲创业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绵阳市九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3,411,0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 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司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公告编号:2021013)。 (七)审议通过《关于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6,413,1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4 权股份总数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3,411,0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 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4)。 (八)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的需要,公司2021年拟变更年度审计服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聘任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聘期一年。 表决结果:同意516,413,1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3,411,0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变更 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5)。 (九)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2021年拟变更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任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 的中汇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 表决结果:同意516,413,1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3,411,0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5 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变更 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5)。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九洲(香港)多媒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516,363,1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3%;反对5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3,361,0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6272%;反对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728%;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 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李杨、黄亚熙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 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6 特此公告。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