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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川九洲: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1-08-26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经 2021 年 8 月 24 日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

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四

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

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

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为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的负责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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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

的事项;

    (三)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衍生品交易、对下属公

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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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五)发生的上述交易,若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发生第3项、

第4项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除及时上报董事会办公室外,还应配

合公司履行内部审批及披露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或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

过1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子公司最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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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

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六)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

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1、第(四)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

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

   (七)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提请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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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

    3、判决、裁决的执行情况等。

   (八)其它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回购股份;

    6、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7、股权激励;

    8、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9、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10、破产。

   (九)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

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被依法强制解散;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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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

事处罚;

    1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

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

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12、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3、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

或核心技术许可、重要资质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

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4、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

者被淘汰的风险;

    15、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

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6、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7、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十)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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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5、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

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

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

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

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核心(重要)合作方等发生重大变

化等);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

    10、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

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1、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

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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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

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

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

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

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

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

一时点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预报本部门负责范

围内或本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

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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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

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

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

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

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

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

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

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

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

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

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

况。

       (七)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书面形式;

       2、电话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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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电子邮件形式;

    4、口头形式;

    5、会议形式。

    报告义务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当日以上述

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两日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

文件签字后直接递交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

认为有必要时,应要求提供更为详尽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

信息相关的协议、政府批文、法院判决、裁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

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

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

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

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

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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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全

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所述情形时,负

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

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

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

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

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

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

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

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重

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或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方可报送董

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了

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

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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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

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

时和准确。

    第十七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

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

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

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

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

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制度于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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