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九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2022-04-20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经 2022 年 4 月 18 日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 2022 年度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
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有下列情形的,可免于按本办法
执行:
(一)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二)财务资助的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
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有偿或者无偿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
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
行业一般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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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
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
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
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
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
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
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
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
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
议。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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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月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审议对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关联董事
和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应对该事
项的必要性、公允性、程序的合规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章 职责及分工
第十一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
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
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公司审计部对财务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审
批通过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持续跟踪、监督
及其他相关工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
偿,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
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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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监
督。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后的两
个交易日内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
规定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相应文件并发布相应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并说明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
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出
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其他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
审计部协助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递交公告所需
的资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
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
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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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修订与解释,原《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2015 年 7 月
发布)同时废止。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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