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四川九洲: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2-08-25  

                            (经 2022 年 8 月 23 日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 2022 年度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的内幕信息保密
工作,防范内幕交易及内幕信息泄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
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实行知悉即登记并存档备
查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

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归口
管理部门,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需按照本制度

规定,做好本部门(单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公司全体员
工(含公司董事、监事)需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
作,并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

小范围内。
    第五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

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

认。
   公司监事会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
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发布。

       第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
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的发生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
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
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
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
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
工作人员;

   (九)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其他人员;

    (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 密责

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
转送,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严格控制内幕知情人的范围。重大信息文件应
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
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

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

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
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三条 由于意外原因导致内幕信息泄漏时,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当酌情采

取补救措施。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实行登记备案管理,一事一记。

    第十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按照
本制度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
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
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供公司自查和监管机构

查询。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名称、国籍、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

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
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

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
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
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
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
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时,应该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收购人、重大资
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其他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该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接受公司委托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
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该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

五条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并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
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
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

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
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
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

决策方式等。
   董事会秘书负责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 签名确

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

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应当及时主动向董事会办公室申报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材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统一保存,自记录之日起(含补充完善)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
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责任追究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

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
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四川证监局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相关信息或者

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
重,按相关制度进行处罚。如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
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

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
同。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