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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川九洲: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2-08-25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2022年8月23日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2022年度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董事会工作,提高公司董事会的工作效率,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

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提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程序和选择标准,并负责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前选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联络工作,并协

同公司相关部门为提名委员会提供基础工作支持。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遗缺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五条规定补足。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监管机构的政策以及
公 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委员会提案提出后,公司股东如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任职条

件、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与公司股东、公司在任董事、公司有关部门
进行沟通、洽商,了解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来源或推荐方推荐资格,
各来源渠道产生的候选人人数(比例);提名委员会也可在本公司

内 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五)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

料;
       (六)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方式进行。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

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传真)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和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材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

准备,会议会务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
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