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九洲: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3-01-17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经2023年1月16日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规范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和《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
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
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
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等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
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
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
行鉴证。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
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
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
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
民币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
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
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
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
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
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
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
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情况除
外。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投资。
公司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
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
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
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
的安全性分析,
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
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
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
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
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
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
媒体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
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
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
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
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
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
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
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
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
地选择新 的投资项目。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
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
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六)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
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七)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募集资
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
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
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
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下称超募资金),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
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
金:
(一)补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借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承诺在以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
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
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
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
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
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原项目计划和实际投资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
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
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
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
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
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
决措施。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
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
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或低于项目募集
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
中披露。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
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
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每半年
对募集资金的 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会计师事务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的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
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
师事务所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
披露。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
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
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
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
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以
及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
信息披露程序和责任追究等适用本制度之规定。相关责任人员未按本
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视情节轻
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