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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川九洲: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1-17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接受四川九洲电器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中伦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

    3. 《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4.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参会股东的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中伦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真实、完整,公
司已向中伦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
遗漏之处。

       中伦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
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中伦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
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中伦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
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于2022年12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站、《证券时报》
上公告了《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对象、现场会议地
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中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2023年1月16日14:30在四川省绵阳市九洲大道259号四川九洲电器股
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
致。
    本次股东大会同时亦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了网络投票。网
络投票时间分别为:(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3年1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2)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月16日9:15-15:
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中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伦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86,907,288股。根据公司提供的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
效表决的股东共1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6,019,316股。该等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
身份,中伦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
议股东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监事、部分董事和董事会秘
书,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中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中伦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了表决,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进行了监票、计票。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本次
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独立董事辞职暨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02,889,9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3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982,6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77%;反对3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二)《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982,6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77%;反对3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四川九洲
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982,6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77%;反对3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00,143,1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45%;反对2,78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5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235,8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82.62%;反对2,78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38%;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00,143,1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45%;反对2,78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5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235,8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82.62%;反对2,78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38%;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五)《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00,143,1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45%;反对2,78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5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235,8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82.62%;反对2,78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38%;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中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樊   斌                                      王   成




                                              经办律师:
                                                             贺春喜




                                              经办律师:
                                                             刘   茂




                                                     2023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