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宇车城: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8-11-30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子公司签订日常经营关联交易
合同事项进行了充分审查,对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
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鉴于本次交易对手阿拉善北控、北控新能的实际控制人北控清洁能
源集团有限公司,北控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其下属全资子公司北京北控光伏
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清清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富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
司、天津富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富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上市公
司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共同持有公司股份 38,142,455 股,持股比例为 29.8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其为公司的关联方,该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本次定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平、合理,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董事会在对相关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4)本次公司与阿拉善北控、北控新能签订日常经营关联交易合同是基于
公司主营业务经营而发生,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可本次子公司签订日常经营关
联交易合同事项,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独立董事:何云 王敏 徐寿岩
2018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