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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宇车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2018-12-07  

						证券代码:000803            证券简称: 金宇车城             公告编号:2018-78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第三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12月4日以邮件和短信方式发出,会议于2018年12

月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会董事 8 人,实际参会董事 8 人会议的召开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经过认真审议,以   3 票赞成, 5     票反对, 0   票弃权,未通过《关

于股东提请公司董事会召开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11月27日收到公司股东成都金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金宇控股”)发来的《关于提请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请公司董事会召集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向公司提出议案:重新审议并表决关于金宇车城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

     公司收到该函后立即就该提案的合规性向常年法律顾问上海锦天城律师事

务所律师进行咨询。律师就本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答复函》。

     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金宇控股作为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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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的股东,具有提请公司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力。然而,金宇控股本

次提出议案的基础和主要内容为:其认为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未达到法律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表决权比例要求,依法应属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因此,金宇控股此次以“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未达到

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比例”为由认为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相关议案内

容不属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范围。

     公司董事会过半数董事同意律师意见,会议决定不召开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金宇控股所提前述议案。

     此外,公司近日也已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分别向金宇控股及四川自贡市

中级人民法院、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去函,了解金宇控股所持上

市公司股份被质押、冻结和执行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