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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宇车城:重大诉讼公告2019-04-24  

						证券代码: 000803            证券简称:金宇车城             公告编号:2019—30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收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为(2019)
川 01 民初 3145 号。案件内容详见下文:

    一、案件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原告: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成都金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控股”)

     2、案件事由

    2003 年 11 月 23 日,公司向成都工贸开发公司(现名为“成都绿苑工贸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工贸”)以 2,950 万元的协议价格购买该公司所拥有的成
都市郫县犀浦镇国宁村一社郫国用(2000)字第 215 号、第 216 号的国有土地(使
用权面积约 26,814.74 ㎡,折合 40.2 亩)和地面建筑物(约 9,237.12 ㎡)。相关
情况详见 2003 年 12 月 5 日公司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
网上披露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03-26)。

    后由于该宗土地及地面建筑物被查封拍卖,致使产权过户手续无法办理。为解
决该宗土地购买款的回收问题,经协商由金宇控股控制的子公司成都西部汽车城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西汽”)以其拟开发的成都“香榭春天花园”的房产
分割出价值 3,600 万元(扣除各种税、费后的净值)的房产代成都工贸公司偿还本
公司 2950 万元土地款及占用资金利息,具体情况详见 2007 年 4 月 11 日公司披露
的《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07-007)。
证券代码: 000803              证券简称:金宇车城           公告编号:2019—30


    其后,考虑到成都“香榭春天花园”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和开发周期,不能使
上市公司资产尽快产生效益,公司于 2008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决议同意成都西汽以其拥有的正在使用的经营性房产—成都市武侯区永丰
乡核桃村(成都西部汽车城车世界广场大楼三楼,下称“目标物业”)4,020.00
平方米商业用房地产(含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代成都工贸公司提前清偿公司的
3,600 万元土地购买款。经评估机构评估,该房产评估值为 3,845.13 万元,作价
3,600 万元代成都工贸公司清偿公司土地款,并保证在 2008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
产权变更。

    2009 年 9 月 30 日,公司在被告控制下发布公告《关于成都西汽房产过户手续
办理完毕的公告》,称该项房产“最终于 2009 年 3 月 26 日顺利完成过户”。

    然而,近期经公司调查发现被告在上述交易中存在滥用控制地位、恶意隐瞒重
要信息、虚假披露等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1)2003 年 11 月,公司与成都工贸之交易所涉五宗房屋中的四宗,在交易
前已被用于为成都西汽之银行贷款提供抵押担保。但被告作为公司和成都西汽的的
控股股东,在明知存在上述抵押的情况下,仍然向本公司隐瞒了重要事实并控制公
司签署《房屋产权转让协议》、支付全部价款。

    (2)在公司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后,被告控制公司怠于要求房屋过户。更有甚
者,被告于 2005 年 11 月 29 日再次接受成都工贸用上述房屋土地为被告及其关联
公司提供执行财产担保,并继续对原告予以隐瞒。直接导致上述房屋土地被四川省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2008 年 11 月之以资抵债方案达成前,目标物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经
被成都西汽用于抵押融资。但在被告的故意隐瞒及控制下,成都西汽并未将该事实
告知公司,且目标物业的土地使用权证至今仍未过户给公司。

    被告在控制公司期间,滥用控制地位,通过关联交易、恶意处分资产、披露虚
假信息等方式,对公司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3、诉讼请求
证券代码: 000803            证券简称:金宇车城             公告编号:2019—30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购买相关房屋土地所支付的购买款本金人民币
29,500,000 元;

    (2) 判令被告赔偿上述购买款本金截至到 2007 年 04 月 08 日的资金占用利
息人民币 6,500,000 元;

    (3) 判令被告偿还上述购买款本金自 2007 年 04 月 09 日起的资金占用利息
人民币 24,032,658 元,按年利率 6.67%计,暂算至 2019 年 4 月 22 日,计算至实
际还款日;

    (4)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承担的房屋过户契税、过户费、登记费(合称“过户
税费”)合计 242,115 元;

    (5)判令被告赔偿过户税费自 2009 年 03 月 26 日起的资金占用利息人民币
165,079 元,按年利率 6.67%计,暂算至 2019 年 4 月 22 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

    (6) 原告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7)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判决情况

    该诉讼已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三、新增的累计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
事项。本次诉讼请求金额合计 60,439,852 元(不含尚未明确的利息、律师费、诉
讼费等),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69.96%,占公司总资产的 4.59%。达到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1.1.1 条的披露标准。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未开庭审理,公司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
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依法追偿,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案
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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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备查文件

     1、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9)川 01 民初 3145 号;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