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金宇车城: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2019-11-06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

“金宇车城”)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山东十方环保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十方环能”)86.34%股权、北京中源创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源创能”)6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
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以
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现就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

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如下:

    (一)上市公司不存在依据《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上
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

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故上
市公司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情形。

    (二)标的公司及交易对方不存在依据《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
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经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确认,交易对方、标的公司及标的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
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故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三)其他参与方不存在依据《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为本次重组提供服务的独立财务顾问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上海
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评估机构
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其经办人员以及参与本次重组的其他主体不存在因涉
嫌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
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也未

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故上述各参与方及其经办人员
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
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
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

盖章页)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