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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宇车城: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11-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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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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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6 日在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9-118),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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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11 月 21 日 14:30 在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嘉南路三段 1 号盛世天城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11 月 21 日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11 月 20 日 15:00 至
2019 年 11 月 2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90,671,353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0.986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5,967,76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474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4,703,58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11.511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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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5,652,3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252%。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表决的方式,作出了如下决议:

     1、《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0,648,38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47%;反对: 22,966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53%;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629,42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37%;
反对: 22,96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63%;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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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0,648,38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47%;反对: 22,966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53%;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629,42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37%;
反对: 22,96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63%;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3、《关于匡志伟先生、王凯军先生、谢欣先生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议案》

     本议案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北京北控光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

人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 44,719,39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487%;反对: 22,966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513%;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629,42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37%;
反对: 22,96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63%;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0,648,38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47%;反对: 22,966 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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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53%;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629,42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37%;
反对: 22,96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63%;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5、通过《关于出售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0,652,45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92%;反对: 18,9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08%;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633,492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56%;

反对: 18,9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44%;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会议作出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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