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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宇车城:关于重组方案调整构成重大调整的公告2020-01-18  

						 证券代码:000803          证券简称:金宇车城           公告编号:2020-13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组方案调整构成重大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车城”或“上市公
司”)于 2019 年 11 月 4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的议案》及相关议案。公司拟通过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山东十方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方环能”)
及北京中源创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源创能”)的交易对方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十方环能 86.34%股权及中源创能 60%股权。

    2020 年 1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本次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调整构
成重大调整的议案》,对本次交易中的交易对象、标的资产等内容进行调整。根
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

答修订汇编》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调整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
大调整。

    一、本次重组方案调整的主要内容

    本次调整后的交易方案为: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十
方环能交易对方购买其持有的十方环能 86.34%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
公司将持有十方环能 86.34%的股权,十方环能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

内子公司。

    本次重组方案,与之前预案披露的重组方案相比,主要对以下几项内容进行
了调整:
           项目                 调整前交易方案               调整后交易方案
                       十方环能 86.34%股权,中源创能
标的资产                                               十方环能 86.34%股权
                       60%股权
                       十方环能交易对方,中源创能交易
交易对方                                              十方环能交易对方
                       对方
                       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
                       日                             公告日
发行价格               13.15 元/股                     13.39 元/股


    二、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标准

    (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重
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上市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
构成对原交易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及时公告相关文件。

    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上市公司按照前款规定对原交易方案作出重大调整的,
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提出申请,同时公告相关文件。

    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撤回申请的,应当说明原因,予
以公告;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交易的,还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二)《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 年 9 月 18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

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中对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进行了明确:

    1、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问题,

明确审核要求如下:

    (1)关于交易对象

    1)拟增加交易对象的,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2)拟减少交易对象的,如交易各方同意将该交易对象及其持有的标的资产
份额剔除出重组方案,且剔除相关标的资产后按照下述第 2 条的规定不构成重组
方案重大调整的,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3)拟调整交易对象所持标的资产份额的,如交易各方同意交易对象之间转
让的资产份额,且转让份额不超过交易作价 20%的,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
大调整。

    (2)关于交易标的

    拟对标的资产进行变更,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
大调整。

    1)拟增加或减少的交易标的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

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 20%;

    2)变更标的资产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包括不影响标
的资产及业务完整性等。

    (3)关于配套募集资金

    1)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重组委会议可以
审议通过申请人的重组方案,但要求申请人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

    2)新增配套募集资金,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2、上市公司公告预案后,对重组方案进行调整达到上述调整范围的,需重
新履行相关程序。

    三、本次调整构成重大调整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

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的规定,本次调整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四、本次方案调整履行的相关程序

    2020 年 1 月 16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本次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调整
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了调整。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就相关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公司
已就本次方案调整重新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本次交易相关方案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