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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宇车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20-02-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8621)20511000              传真:(8621)20511999
       邮政编码: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金宇车城”)的委托,并根据上市公司与本
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

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的有关规定,于 2020 年 1 月 16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金
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2020 年 2 月 17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对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的发行方案及配套资金募集方案进行调整。本所现就交易方案的调整事项
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本所对已出具《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的补充,并构成
《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
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及有关词语的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司申请本次重组所必备的法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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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调整

     (一) 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1、 调整前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
的 90%。市场参考价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
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
/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金宇车城关于调整本次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事宜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金宇车城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公告日。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股


   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区间          交易均价           交易均价的 90%
       前 20 个交易日             14.87                  13.39
       前 60 个交易日             15.41                  13.87
       前 120 个交易日            15.27                  13.75

     经充分考虑金宇车城的历史股价走势、市场环境等因素且兼顾上市公司、交
易对方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金宇车城与交易对方协商确认,本次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发行价格选择关于调整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的董事会决议公告
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市场参考价,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
确定为 13.39 元/股。

     2、 调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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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
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
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若

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
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关于调整本次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事宜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金宇车城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日。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具体情
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股

    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区间                 交易均价                   交易均价的 90%
        前 20 个交易日                    12.98                        11.69
        前 60 个交易日                    14.91                        13.42
       前 120 个交易日                    14.99                        13.50

      经充分考虑金宇车城的历史股价走势、市场环境等因素且兼顾上市公司、交

易对方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确认,本次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发行价格选择关于调整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市场参考价,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为
12.70元/股。

      (二) 发行股份数量及支付现金金额

      1、 调整前

      上市公司向各交易对方发行的股份数量=十方环能交易对方各方取得的以股
份方式支付的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发行价格,根据上述计算方式,若出现折股数

不足一股的情况,由交易对方将该部分余额对应的标的资产赠送给上市公司。本
次发行股份及现金支付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发行股份数量
       交易对方     交易对价(元)       股份对价(元)   现金对价(元)
号                                                                              (股)
1       甘海南           94,413,921.02    94,413,921.02         -              7,051,076
2       段明秀           34,426,032.24    34,426,032.24         -              2,57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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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苏州彭博        42,006,775.74    42,006,775.74          -         3,137,175
4     广州至善        32,672,856.34    32,672,856.34          -         2,440,093
5     广州尚智        27,359,433.41    27,359,433.41          -         2,043,273
6     兴富 1 号       30,626,637.11     9,187,991.13    21,438,645.98    686,183
7      张国勇         23,575,229.10    23,575,229.10          -         1,760,659
8      陈        培   19,288,824.50    19,288,824.50          -         1,440,539
9      王凯军         18,042,810.40    18,042,810.40          -         1,347,483
10     蔡庆虹         11,761,892.00     4,704,756.80    7,057,135.20     351,363
11    广州至尚         9,333,904.09     9,333,904.09          -          697,080
12     陈        煜    8,063,273.83     8,063,273.83          -          602,186
13     唐宇彤          5,239,413.66     5,239,413.66          -          391,293
14     王晓林          4,435,257.71     4,435,257.71          -          331,236
15     王        玲    4,028,352.21     4,028,352.21          -          300,847
16     帅丹丹          3,360,546.04          -          3,360,546.04        -
17     杨云峰          3,061,262.54     3,061,262.54          -          228,623
18     陈        英    2,832,956.28     2,832,956.28          -          211,572
19     李        梁    2,801,219.42     2,801,219.42          -          209,202
20     潘建强          2,612,459.80          -          2,612,459.80        -
21     郭        伟    2,567,783.20          -          2,567,783.20        -
22     王        峰    2,450,130.97     2,450,130.97          -          182,982
23     郑文军          1,867,474.51          -          1,867,474.51        -
24     王荣建          1,276,112.43     1,276,112.43          -          95,303
25     张广兰          1,240,003.63     1,240,003.63          -          92,606
26     穆        红      957,756.20      957,756.20           -          71,527
27     高贵耀            957,756.20          -           957,756.20         -
28     张贤中            612,532.74      306,266.37      306,266.37      22,872
29     李立芳            548,951.84          -           548,951.84         -
30     袁为民            510,446.50      510,446.50           -          38,121
31     赵        兵      319,252.07          -           319,252.07         -
32     徐        天      242,463.43      242,463.43           -          18,107
33     梁瑞欢            127,613.54      127,613.54           -           9,530
34     赵        越      114,849.89      114,849.89           -           8,577
     合     计        393,736,184.59   352,699,913.38   41,036,271.21   26,340,533

     若上市公司 A 股股票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该发行数量应相应
调整;若发行价格依据发行价格调整方案进行调整的,则发行数量作相应调整。

     2、 调整后

     上市公司向各交易对方发行的股份数量=十方环能交易对方各方取得的以股
份方式支付的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发行价格,根据上述计算方式,若出现折股数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不足一股的情况,由交易对方将该部分余额对应的标的资产赠送给上市公司。本
次发行股份及现金支付的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股份数
序号        交易对方     交易对价(元)   股份对价(元)   现金对价(元)
                                                                            量(股)
 1           甘海南      94,413,921.02     94,413,921.02         -          7,434,167
 2           段明秀      34,426,032.24     34,426,032.24         -          2,710,711
 3          苏州彭博     42,006,775.74     42,006,775.74         -          3,307,620
 4          广州至善     32,672,856.34     32,672,856.34         -          2,572,665
 5          广州尚智     27,359,433.41     27,359,433.41         -          2,154,286
 6          兴富 1 号    30,626,637.11     9,187,991.13    21,438,645.98     723,463
 7           张国勇      23,575,229.10     23,575,229.10         -          1,856,317
 8           陈   培     19,288,824.50     19,288,824.50         -          1,518,805
 9           王凯军      18,042,810.40     18,042,810.40         -          1,420,693
 10          蔡庆虹      11,761,892.00     4,704,756.80     7,057,135.20     370,453
 11         广州至尚      9,333,904.09     9,333,904.09          -           734,953
 12           陈煜        8,063,273.83     8,063,273.83          -           634,903
 13          唐宇彤       5,239,413.66     5,239,413.66          -           412,552
 14          王晓林       4,435,257.71     4,435,257.71          -           349,232
 15           王玲        4,028,352.21     4,028,352.21          -           317,193
 16          帅丹丹       3,360,546.04           -          3,360,546.04        -
 17          杨云峰       3,061,262.54     3,061,262.54          -           241,044
 18           陈英        2,832,956.28     2,832,956.28          -           223,067
 19          李   梁      2,801,219.42     2,801,219.42          -           220,568
 20          潘建强       2,612,459.80           -          2,612,459.80        -
 21          郭   伟      2,567,783.20           -          2,567,783.20        -
 22          王   峰      2,450,130.97     2,450,130.97          -           192,923
 23          郑文军       1,867,474.51           -          1,867,474.51        -
 24          王荣建       1,276,112.43     1,276,112.43          -           100,481
 25          张广兰       1,240,003.63     1,240,003.63          -            97,638
 26          穆   红       957,756.20       957,756.20           -            75,413
 27          高贵耀        957,756.20            -          957,756.20          -
 28          张贤中        612,532.74       306,266.37      306,266.37        24,115
 29          李立芳        548,951.84            -          548,951.84          -
 30          袁为民        510,446.50       510,446.50           -            40,192
 31          赵   兵       319,252.07            -          319,252.07          -
 32           徐天         242,463.43       242,463.43           -            19,091
 33          梁瑞欢        127,613.54       127,613.54           -            10,048
 34           赵越         114,849.89       114,849.89           -            9,043
       合    计          393,736,184.59   352,699,913.38   41,036,271.21    27,77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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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上市公司 A 股股票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该发行数量应相应
调整;若发行价格依据发行价格调整方案进行调整的,则发行数量作相应调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调整已经上市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调整后的交易方案符
合《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调整

     (一) 发行对象、认购方式

     1、 调整前

     上市公司拟向包括北控光伏在内的不超过十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以非
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35,000.00 万元,

北控光伏认购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超过 18,000.00 万元。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
过拟购买资产价格的 100%,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不超过本次交易之前公司
总股本的 20%。

     2、 调整后

     上市公司拟向包括北控光伏、禹泽红牛壹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下称“禹泽

基金”)、车璐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
35,000.00 万元。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价格的 100%,募集配套资
金发行股份数不超过本次交易之前公司总股本的 30%。

     (二) 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1、 调整前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采取询价发行的方式,根据《发行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
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90%。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
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与本次交

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协商确定。北控光伏不参与询价,接受最终的询价结果并以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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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认购股份。若本次发行未能通过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则北控光伏同意以
发行底价作为认购价格参与本次认购。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再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则等规定对本次配套融资的发行价格进
行相应调整。

       2、 调整后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采取锁价发行的方式,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定价基准日为关于调整本次
配套募集资金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经协商确定为
10.70 元/股。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再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则等规定对本次配套融资的发行价格进
行相应调整。

       各认购对象的认购情况如下: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姓名   认购金额(万元)   发行股份数(股)
   1                    北控光伏           18,000.00          16,822,429
   2                     禹泽基金          11,000.00          10,280,373
   3                        车璐            6,000.00           5,607,476
                     合计                  35,000.00          32,710,278

       (三) 限售期安排

       1、 调整前

       北控光伏认购的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股份的锁定期为自本次发行股份
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其他特定投资者认购的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股份的锁
定期为自本次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本次交易完成后,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持有的上市公司

股份,亦遵守上述承诺。

       2、 调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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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控光伏、禹泽基金及战略投资者车璐认购的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股份
的锁定期为自本次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 18 个月。若本次交易中所认购股份的锁
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
见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交易完成后,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持有的上市公司
股份,亦遵守上述承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对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定价
基准日、发行价格及锁定期安排作出了调整,该等调整构成交易方案的重大调
整,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调整方案已经上市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调整后的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 新增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的主体资格

       (一) 禹泽基金

       根据禹泽基金提供的基金合同,禹泽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1、 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禹泽红牛壹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机构          西藏禹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20 年 02 月 17 日
       基金类型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2、 禹泽基金的出资结构

       根据禹泽基金的基金合同,禹泽基金的出资结构如下:

          基金份额                                            持有份额    出资比例
序号                         国籍              身份证号码
          持有人姓名                                          (万元)    (%)
  1         杨桦             中国        51070419**********    1,500.00      13.63
  2         谢欣             中国        51021519**********     300.00       2.73
  3         郭二澈         中国香港          H064*****         3,900.00      35.45
  4         匡志伟           中国        12010419**********     300.00       2.73
  5         王金林           中国        44142419**********    2,500.00      22.73
  6         甘亮             中国        11010819**********    2,500.00      22.73
                             合计                             11,000.00     100.00

       3、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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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名称           西藏禹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4009132132759X5
        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拉萨市金珠西路 158 号康达汽贸城院内 2 号楼 202.
     法定代表人          郑征
      注册资本           200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5 年 07 月 08 日
      经营期限           2015 年 07 月 08 日至 2065 年 07 月 07 日
                         投资管理(不含金融和经纪业务);股权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不
                         含金融资产管理和保险资产管理);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账)、
      经营范围
                         商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经营该项目。】

     根据西藏禹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禹泽基金的管理人西藏禹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办理了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登记编号为 P1067733,登记时间为 2018 年 03
月 27 日。

     4、 禹泽基金的基金备案情况

     根据禹泽基金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禹泽基金尚未办理私募基金备案。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涉及私募投资基

金的,应当在重组方案实施前完成备案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与禹泽基金签署的《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份之股份认购
协议》第 3.1 款约定:“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公章后,且在下述条件全部满足时生效:(1)禹泽基金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的基金备案并取得备案证书;(2)本次重组取得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的
表决通过;(3)本次重组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根据上市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确认禹泽基金为配套资
金认购对象并签署附条件生效<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份之股份认购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禹泽基金认购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整体方案
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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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禹泽基金系依法应当进行备案的契约型私募投资基
金,其应当在本次重组方案实施前完成私募基金备案程序。

     四、 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相关协议的补充核查

     (一) 上市公司与十方环能交易对方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
议之补充协议》

     2020 年 2 月 17 日,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同意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及

发行价格、发行数量等进行了调整。

     (二) 上市公司与北控光伏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2020 年 2 月 17 日,上市公司与北控光伏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募集配套资
金非公开发行股份之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对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锁

定期等条款进行修改,主要内容为:

     一、 《股份认购协议》第 1.2 款修改为

     1.2 定价原则: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金宇车城第十届董事会
第九次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
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80%,经双方协商确定
为 10.70 元/股。

     二、 《股份认购协议》第 1.3 款修改为

     1.3 限售期:乙方所认购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按照发行人要求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认购的股票出具相关锁定承
诺,并办理相关股票锁定事宜。限售期满后,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本次交易中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
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三、 《股份认购协议》第 1.4 款修改为

     1.4 支付方式:乙方同意在本协议所列条件均获得满足且收到甲方及本次非
公开发行的财务顾问发出的《缴款通知书》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将其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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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甲方本次向其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价款一次性划入财务顾问为本次非公开
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在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完毕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将资金划入
甲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四、 《股份认购协议》第 2.1 款修改为

     2.1 本次非公开发行中,乙方参与本次认购的金额为人民币 18,000 万元。如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其他认购对象未来存在不符合证券监管机构对战略投资者适
格性认定要求等情形放弃认购配套募集资金的,乙方承诺追加认购部分份额,但
乙方在本次非公开发行中的认购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4,500 万元。

     五、 《股份认购协议》第 2.2 款修改为

     2.2 乙方认购股份数量=拟认购金额÷股票发行价格,对认购股份数量不足 1
股的尾数作舍去处理,即乙方认购股份数量为 16,822,429 股。”

     (三) 上市公司与配套募集资金认购方签署《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份

之股份认购协议》

     2020 年 2 月 17 日,上市公司分别与禹泽基金管理人西藏禹泽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车璐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份之股份认购协议》,
就认购数量、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股份的限售期、支付方式、合同生效条
件、争议解决等事宜作出了具体约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北控光伏及新增募集配套资
金认购方签署的相关协议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待约定
的生效条件成就时生效。上述协议的签署以及履行未侵害上市公司以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

     五、 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的批准和授权的补充核查

     (一) 本次交易方案调整已获得的批准和授权

     1、 上市公司的批准和授权

     2020 年 2 月 16 日,独立董事出具了《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同意公司
将调整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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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 2 月 17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的议案》、 关于调整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
案的议案》、《关于交易方案调整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议案》、《关于与北京北
控光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份之股

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确认禹泽基金为配套资金认购对象并签
署附条件生效<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份之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关于与车璐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份之股份认购
协议>暨引进战略投资者的议案》、《关于修订<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备考合并财务
报表审阅报告>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及《关于本次交易及后续收购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

有效性说明的议案》,同意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调整。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董
事在前述董事会会议中对上述议案已回避表决。

     2020 年 2 月 17 日,独立董事出具了《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本次交易
方案的调整。

     2、 新增募集资金认购方的批准和授权

     2020 年 2 月 17 日,禹泽基金管理人西藏禹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
员会作出决议,同意禹泽基金参与本次认购。

     新增募集资金认购方车璐系自然人,无需履行批准程序。

     (二) 本次交易尚需获得的批准和授权

     1、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尚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3、 重组方案实施前,禹泽基金应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及其方案调整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除上述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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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批准和授权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其他需要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和授权的情形。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何年生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吴   军



                                           经办律师:

                                                           蒲舜勃




                                                        2020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