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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宇车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已取消)2020-02-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

                         核查意见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
                                核查意见


致: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车城”或“上市公司”)委托,作为金宇车城本次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或“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
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交易防
控相关问题与解答》(2019 年 2 月 11 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金宇车城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前 6 个月至今的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进行了

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之规定,
并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
师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对于出具本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
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上市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

具本核查意见。

     本核查意见仅就本次重组相关方及其有关人员在自查期间内二级市场买卖
股票的行为是否涉嫌内幕交易、是否对本次交易构成法律障碍发表核查意见。本
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上市公司申请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

他材料一同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依法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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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或就
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孰早)前 6 个月至今,即 2019 年 4 月 23 日至 2020 年
2 月 18 日。

     二、 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为上市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确定的
新增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即禹泽红牛壹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西
藏禹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车璐以及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成年子女)。

     三、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及说明

     根据各相关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在自查期间内,相关各方及其直系亲属没
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 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在自查期间内,相关各方及其直系亲属没有通过

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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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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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顾功耘




经办律师:
                     何年生




经办律师:
                     吴   军




经办律师:
                     蒲舜勃




                                                      2020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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